评论:公司高管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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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公司高管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9年03月17日 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公司董事利用公司内幕信息卖出股票止损7000元,这在上市公司的违法处罚中,属于比较奇特的案例。之所以奇特,在于身为上市公司董事,竟为区区7000元闯法律高压线!最后结果是挨了处罚。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笔者认为,某些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把违法违规当成了习惯,违法行为成为他们行动方案中的一个选项。七千元,哪怕七百元,只要他们顺手能得到的东西,采取违法手段“很正常”。

  据了解,该公司在2005年在披露的年报中虚增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及董事高管人员受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一些受害的中小投资者也对该公司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该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首例诉讼已于2009年2月24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查阅资料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公司还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的多次责罚。而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无疑是这些违法行为的策划者、实施者和纵容者——蓄意违法、失职渎职,把法律的规定视为儿戏,对董事的责任抛诸脑后。当然,东窗事发之后,责任人也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上面只是众多违法案中的一例。从这几年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的处罚公告来看,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可谓层出不穷。

  如何遏制这种习惯性违法?笔者认为,除了监管部门要真正做到“有案必查、速查严办”外,让董事、高管们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一项势在必行的措施。某些违法者为了自身的千元小利,不惜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国外的经验证明,让公司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遏制其违法恶习的有效措施。(特约撰稿 杨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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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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