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个物价行政处罚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
2008年08月28日 15:26 来源: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昨日,市物价局公布我国物价系统行政处罚中首个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标准》从10月1日开始施行。
《标准》规定,7种情形的价格违法可免予罚款,另外7种情形将予以重度罚款。
市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有关负责人称,《标准》适用于我市查处的所有价格违法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作出了“量”性规定,对某种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都有明确规定。
《标准》规定,我市适用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调查取证,一般应于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我市凡拟对价格违法当事人罚款的,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按轻、中、重3个等级实施行政处罚。其中,“轻”是按法定最高限额20%以下实施罚款;“中”为法定最高限额的20%以上50%以下;“重”为法定最高限额的50%以上,甚至达到最高限额的顶格罚款。
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条规定,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最高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该违法行为被认定为“轻”度违法,则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而“中”度违法予以罚款10万元-25万元,“重”度违法将罚款25万元-50万元。(记者 杨富 实习生 唐婉丽)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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