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投资产品收益率受限 不得超同期定存利率80%
2008年12月03日 08:25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针对财险公司存在大量储金型保险产品,保监会为控制风险昨天下发通知,对投资型保险的产品收益率设置上限,即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专家指出,该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这类投资型保险的销售。
财险公司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其中,预定收益型的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非预定收益型的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收益率。
在昨天下发的《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保险公司也可报经保监会核准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限制收益率将阻碍此类产品的销售,这反映出保监会在有意减少此类产品的销售。这是因为一些财险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的过程中,经常夸大收益率,而将收上来的钱做投资项目,这种做法风险很大。
此次,保监会还规定了投资型产品的销售期限,即一般不得超过两年,销售区域仅限在县(不含县)以上分支机构。
对此,郝演苏认为,过去一些产品的销售期限为3年或5年,时间过长,易致储金被违规使用,且不易被发现。因此,保监会将年限调整为不超过两年,意在防范风险。(记者王雪瑾)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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