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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虚拟货币拟征个税 细节未披露监管成难题

2008年10月31日 15:10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随着网上买卖虚拟货币的频繁,交易虚拟货币也将开征收个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批复各地方税务局,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此表示,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操作办法。这意味着,税收监管首次介入虚拟物品交易。

  买卖虚拟货币,已经成为网络中一种常见行为。这种虚拟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在有买卖需求的时候,虚拟货币可以按照一定汇率和真实货币交换买卖。知名的虚拟货币如腾讯Q币、新浪U币等。针对目前虚拟货币交易的频繁,国家税务总局对各方税务局的批复认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玩家出售100元虚拟货币,其中成本50元,交易费10元,一次性收入则为100元-50元-10元=40元;应纳税为40×20%=8元。

  一些网友关心,除了以买卖虚拟货币为主的网游代练公司,是否网友间交易虚拟货币都要征收个税?记者注意到,国税总局只是对交易中扣除成本赚到的纯利润进行20%的征税,而不是对总额征收20%的税款。但网友们认为,单向交易,买卖虚拟货币的原值如何是一个不好界定的问题。

  税收专家如何监管虚拟货币监管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表示,目前税收征管已经纳入虚拟经济里面,个人买卖虚拟货币中间赚取的差价,属于虚拟货币的增值部分,税法上规定增值部分如果有收益必须缴税,因此国家地税局作出的批复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但对于买卖货币的个人收税在征管上有一定难度,因为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多是虚拟符号,没有发票等征管查找查询管理的书面记录,在征管上会存在技术操作方面的障碍。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今后如何征收具体措施也正在制定中,目前没有细节可以披露。(记者傅洋)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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