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维权第一案败诉 基民维权面临法律困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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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鼠仓维权第一案败诉 基民维权面临法律困境
2009年02月11日 08:1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008年股市的接连下跌,股民被高位套牢,基民收益呈负数。新春刚过,轰轰烈烈的老鼠仓维权第一案,在无数基民的期待中落下帷幕———基民败诉!

  拿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代理律师张远忠今日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这个结果也是意料之中的。下一步我们还会在适当的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投摩根向基民赔偿损失。”

  “与股民相比,基民的维权何其艰辛,究其根本是法律的缺失”。有业内专家如此评价。

  证监会罚单引发基民维权第一案

  发生在去年的“老鼠仓”案是证券领域内的大事件。证监会第一次抓住了基金经理建老鼠仓的罪恶之手,并迅速作出行政处罚。

  2008年4月,证监会调查发现,上投摩根唐建利用担任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和研究员的便利,于2006年4月,利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通过先进先出的手法,购买基金重仓股新疆众和股票,为自己和他人非法获利152.72万元。证监会在历经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进行听证会之后,决定没收唐建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

  不少基民都认为,唐建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且使基民利益受损。基于此,张远忠律师分别向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和管理人上投摩根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未得到任何回应。于是,他代理北京一位基民提起仲裁申请,依据基金合同,要求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向上投摩根行使追偿权。

  仲裁庭认为,在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前提下,被申请人并不存在《基金合同》项下所谓的“追偿”义务;也不存在可以“追偿”的基金财产。申请人以“违约为由”,请求被申请人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按信托法的规定“归入”基金财产,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请求。于是仲裁庭在2009年2月3日作出终局裁定,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基民维权比股民还要难

  “基民维权太难了!”曾代理首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的宣伟华律师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股民维权难,但是“基民的维权比股民还要艰难得多”。

  她认为,“在基民发生法律纠纷中,有四个民事主体,即基民、托管人、管理人和基金财产。基金财产是相对独立的,它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不能被忽略。这样,在两个主体之间就构成三种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决定了基民维权要比一般的股东维权复杂得多。当事人一个申请,想解决其他多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几乎不可能。”她悲观地说,就算这个基民到法院起诉管理人,即便法院立案了,也很难有胜算的把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这个案子肯定是败诉。因为一个基民很难说自己究竟因为唐建的行为受损多少,证据很难取得,到法院起诉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杨东说,根据他的分析,唐建在进行违法行为期间,因为当时股指正节节上升,该只基金收益随之提高,受损不受损不好计算。

  解决之道需相关司法解释

  “股民维权,最高法院出台了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之后尚且艰难,基民维权,如果按照现有的法律制度就更难,因此迫切需要司法解释。”杨东说。“不要纠缠于损失多少,也不要太在意有几个人提起诉讼,只要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由基金公司直接将违法所得资金,归入基金资产。只有这样,才能使基民深恶痛绝的老鼠仓有所收敛。”

  宣伟华向记者介绍,2000年最高法院曾出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时隔近八年,最高法院于2007年发布正式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关于基金案由方面,两个版本只有同样一句话,“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而正是在这个期间,是基金业突飞猛进发展的时间,基金公司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基民人数更是达几千万之多,这些人基本上都是中产阶层,与之相伴随的是基民纠纷不断地发生。

  业内人士感慨,“司法部门远离证券业务,如果这种状况不能扭转,基民维权就不可能渠道畅通。”

  事实上不仅司法机关如此,在现今的基金业界,研究法律问题的人也少之又少,这不能不说是制约基金业发展的因素。

  宣伟华建议,首先要司法机关注重证券业务,研究基金业特点,其次应立即着手出台司法解释,为基民维权撑起一片蓝天。(记者 周芬棉)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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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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