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315"钱沿支招:为自己的财富维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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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消费"315"钱沿支招:为自己的财富维权
2009年03月13日 11:5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我国,金融投资理财日渐普及,但是因为金融消费者尚未被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他们的权益常常无法受到恰当的维护。借此“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钱沿周刊》为您盘点三大金融消费方面常见的陷阱。

  银行投资性服务

  从2007年底至去年底以来,中外资银行的产品频传负面信息:诸如产品预期收益率被夸大,而实际收益出现大幅亏损;产品的投资方向被银行中途改变而未经过投资者同意,甚至未履行告知义务;由于银行对产品的内部评级不当而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等事件。

  钱沿支招:

  银行理财产品是投资者与银行投资性服务主要对接的桥梁,银行通过发售产品赚取利润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的品牌形象。而投资者往往也较为重视银行产品的过往业绩和市场的口碑,熟人之间的口口相传也成为投资者购买某款产品的重要依据。

  业内专家提示:投资者需要警惕银行的合同风险和道德风险。首先,购买产品前投资者的意识需要调整,不能再将银行的产品看作是保本保收益的“保险箱”。由于我国理财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有很多产品并非银行本身开发,此时银行扮演的角色可以说是承销产品的中介。那么他们对于产品的收益实现能力和风险控制必然没有自身开发的产品严格,这就需要投资者自己具备判断能力,起码看清产品保本与否、风险程度和投资方向到底为何物。

  周女士退休在家,而听说海外市场“风光无限”,就在前年初购买了外资行一款投资海外的“全球资产配置基金”,而如今该基金的净值已经亏损了31.98%。回忆起来,周女士悔恨不已,“虽然对于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难以预测,但是销售人员当初信誓旦旦地推荐这款王牌产品时并没有提及如此大的风险。也怪我当时自己没有看清合同条款。”

  另外,银行的理财服务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在行情尚好、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时,夸大宣传和隐瞒风险也常有发生。在购买时,尽量选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阐释简易明了的产品,而不是单看产品所谓的“预期收益率”,也不能任意听信产品销售人员的片面之词。“目前,货币和债券类产品的收益率一般高于同期定存,适合稳健型投资者。但是,也有个别银行的同类产品承诺的收益率要比同期定存还低,投资者也需要多比较。”招行南京分行产品经理胡燚提示。

  银行非投资性服务

  在我们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时,或许多数人遇到最伤脑筋的问题就是不平等的霸王条款。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老百姓接受的非投资性金融服务时(一般包括信用卡、网银、汇款等)常常只能由银行说了算。在今年各地多次出现的银行ATM机吐假钞却概不负责事件中,老百姓可谓有理无处诉。

  钱沿支招:

  结合中消协今年初对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本报向您提示六大金融消费中的陷阱:一、银行出现假钞、数额不足,离柜离机概不负责;二、信用卡欠款逾期不还需要按照欠款全额罚息;三、电话挂失,银行不承担责任,而即使书面挂失也需要持卡人自担挂失后24小时之内的损失;四、章程随便改,变更合同不经当事人同意,甚至不告知;五、抵押贷款购房,必须全额保险才放款,并且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六、以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抗持卡人对银行系统错误的指责。七、网络银行发生错误致客户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纠纷发生之后,普通消费者难以向实力庞大的金融机构进行维权。当然,在金融消费时个人首先需要多留个心眼。例如,在信用卡最后还款日到来之前最好设置提醒,避免因为一时繁忙而忘记还款带来的全额罚息利息损失。而在办理信用卡之前,也应对该银行的卡片售后服务有大概了解,这样也就更能避免发生挂失后损失还需自己承担的困境。

  不过,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监督之下,曾一时存在的银行ATM跨行查询费最终被叫停,以及工行近期率先取消信用卡的全额罚息的举措已成为银行金融服务进步的体现。上述进步的取得说明,消费者在遇到不公平事件的时候多争取自己的权益也是推进金融服务的重要动力。

  保险服务

  保险一直是金融消费者遭遇“消费陷阱”的多发领域,根据中消协对2008年受理的投诉情况所做的统计显示,保险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相关经纪人利用不当方式“忽悠”消费者购买保险,是遭到最多投诉的行为。

  例如,在银保渠道中,保险业务员片面夸大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甚至连同银行工作人员竭力向客户推销保险;业务广告、海报只登产品收益和年限,不提示风险、不讲明退保费用、现金价值等关键因素,诱使消费者将保险当储蓄购买,最终导致消费者在急需用钱或者后悔要求退保之际,面临高额损失。

  钱沿支招

  进行消费维权不仅是在“3·15”时才被记起的问题。钱沿提示消费者,在平时投保时,也应该多留个心眼,维护好自身的保险消费权益。

  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腾提示,消费者在投保时,最关键的是要看清楚保险合同的“关键内容”。这些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其他权益、索赔的途径以及需要的材料。这就意味着,无论保险经纪人开始把产品说得有多好,投保人都必须了解清楚,这个产品的保障是什么,发生了什么情况才能获得赔偿。

  康女士是某银行的金卡信用卡用户,在一次该行信用卡中心电话销售人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一款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不久后康女士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进行了手术住院治疗,最后却在理赔时遭遇“纠纷”。保险公司以康女士此前有既往病史为由,拒绝向其理赔。“但在投保的时候,销售人员根本没有告诉我保险公司有‘责任免除’条款。否则我怎么会投保呢?”

  就此案例,薛腾表示,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应该向投保人明示相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要求保险经纪人用书面形式向自己解释清楚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帮助自身更好地了解合同内容,也能成为未来发生纠纷时的证物。尤其是那些通过电话销售形式向消费者推销的保险,投保人更应该要求经纪人当面解释清楚条款并签合同。

  此外,购买保险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细节需要关注。除了建议要找正规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外,“钱沿”也提醒消费者要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保险营销员。作为投保人,是有权要求前来推销保险的营销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还可以通过网站和电话的方式来查询该营销员的展业证书号码和资信记录。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亲笔签名确认。(记者 涂艳 金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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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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