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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反垄断法》:哪里着手 难在何处?

2008年08月07日 10:19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发表评论




    8月2日,一名读者在北京王府井书店里翻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读物。从8月1日起,酝酿十四年之久的《反垄断法》在中国正式开始实施。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商务部即将成立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等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中新社发 郑雄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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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14年打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国《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推出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这里,笔者特别提出一些值得注意的实施环节,以期《反垄断法》能够尽快发挥“保护竞争、提升国民经济活力”的功效。

  应首先加强对资本市场滥用支配权行为的监管。《反垄断法》中指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垄断的表现,应予制裁。金融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虽然一些垄断行为并不像制造业那样容易识别,但它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比如,随着中国投资机构化的程度越来越大,各类基金对市场的控制力越来越强,他们可能擅自“建立”行业的“潜规则”,通过联手单方向的资金运作,来左右大盘指数的走势。这种操控价格的行为确实影响了广大不知情的投资者,为了明哲保身,自然会出现散户被动跟风的“羊群效应”,这就会进一步放大价格操纵的效应,使得市场无法根据企业发展的基本面来选择股票,结果,严重阻碍了中国股市价值投资的发展趋向。对于这类滥用市场地位的价格操纵行为,尽管取证的技术性要求较高,但是,国家工商总局也应该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这类垄断行为。

  而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不仅《反垄断法》中做了明确的界定,国务院还发布了《反垄断法》的首个配套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确立了以经营者营业额为申报标准的方案。目前值得注意的倾向是,在中国主要的核心产业中,外国企业控股的大公司比例迅猛增加,而中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所以,商务部应加强这方面垄断行为的合法监管,从而会有效抑制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扩张势头。但《反垄断法》不能滥用,不能因为保护自己弱势的企业群体,而拿来作“挡箭牌”,这不仅会削弱竞争导致中国企业成为温室里的花朵,还会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被我们的经济伙伴看作是严重的“保护主义”行为。

  这次对《反垄断法》,老百姓们更关心的是有关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因为很多关系到民生的行业,比如,水、电、煤、交通、通信等特殊垄断行业,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安全,它们的价格垄断行为是否会受到国家发改委的监管。事实上,由于这些行业存在很高的投资成本、技术研发成本和管理成本,丢给市场去做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所以,国家一揽子承担,无可厚非,其他市场经济成熟国家也是如此。但关键是,提供给老百姓的产品和服务,其价格形成机制应做到“透明化、社会化和市场化”。

  此外,在反垄断的过程中,应避免腐败的滋生,进而避免更大的垄断出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坚决遏制“走后门、开绿灯”的寻租行为。

  很多国营的行业巨头即将成为《反垄断法》的矛头所指,那么打破这些企业垄断的主要行为就是业务拆分。但问题是,这个拆分的过程谁来做?怎么做?如果在拆分的过程中,被拆分的业务最终通过种种幕后交易,传递到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手中,那就意味着给未来制造了更大的腐败。(孙立坚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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