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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等公用事业定价要实行“价格上限”

2008年10月14日 10:1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近日,郑州热力总公司提交三种调价方案,其中涨幅最大的一个一年要多交864元(按房子100平方米计算)。不少市民对调价方案提出质疑,并希望审计部门介入核算。(《大河报》10月13日)

  此前,曾有报道称,因为担心暖气价格听证会变成“涨价会”,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供暖价格调整听证会代表时,只有区区61人报名。随后,郑州市物价局通过电脑公开随机抽取了消费者代表13人,符合人数需要。由此看来,民众的这种消极抵抗是徒劳的,涨价脚步不容阻挡。

  上游价格的上涨是否可以构成郑州热力涨价的充分理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发现,在热力公司提交的2005年至2007年经营成本里,有5000多万元的水分。除了热力公司单方面提供的生产成本是否真实外,对于这样事关普通民众生活的公用事业型企业的价格,是否能完全“随行就市”,也是众人关切。

  公用事业市场化本来是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让广大民众在市场化进程中受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取得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却往往假市场之名行垄断之实。民众并未从这种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中享受到多少实质性好处,反而背负上了一些原本不需要自己承担的负担。

  到底公用事业的合理成本是多少?哪些才是民众应付的那部分?由于缺乏有效的价格管制,长期以来,这些问题还很模糊:企业不能拿出一个具有公信力的运营成本,每一次涨价申请都充满了“逼宫”味道;在CPI不断高企的状况下,民众萎靡的工资增长,显然不堪这种公用事业型企业价格的不断上涨。

  在强大的公用事业型企业面前,身单势孤的普通民众显然处于劣势,而本该作为第三方的守望者和监管者的政府若隐若现——他们既可以在叫停拉面和香干子等小摊贩的场合中非常强势,也可以在事关水、气、热的听证上缄默。

  对于公用产品的价格,国际上通行“价格上限”的定价机制,即以一定时期内的通货膨胀率为上限,要求企业的价格上涨率不能超过这一上限。反观我们这里,“由政府和它聘请的专家,在通过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严格审计后,猜出一个接近合理的价格。”

  就在不久前,郑州燃气公司就以“郑州气短”为由,对普通IC卡用户实行限购,但那些商业用气却丝毫未受影响。考虑到部分家庭需要依靠燃气供暖,不知道燃气和热力的“英雄所见略同”是巧合还是联动?(叶志军)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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