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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提高工资非部分人的福利 应考虑体制外单位

2008年11月25日 14:0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发表评论

  刚刚看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又看到国家发改委准备在“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提高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等刺激消费的方案。对于在体制外单位就业、工资不靠国家财政拨款的职工来说,只体会到前者的落寞,而体会不到后者的激动。如果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必须遵守的一项政策,体制外职工还可能享受涨工资;而发改委“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提高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等,如果没有全面的措施,那些工资不靠国家财政、提高不提高由企业说了算的职工,就将无缘“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

  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都是国家的,工资也是国家发,发改委做出“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提高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等,社会上所有领工资的人都可以享受到政策好处;但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除了公务员、部分事业单位职工,以及部分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由国家财政发,其他身份的职工工资都是单位说了算,国家管不了企业发工资。而且,在体制内单位就业、工资靠国家财政的只是少部分,更多职工是在体制外单位、工资靠企业利润发。换句话讲,发改委“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提高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等政策只能由少部分人享受。

  长期以来,中国工资收入所占GDP比重较低,形成了“国富民穷”的不正常现象。发改委这次旨在扩大居民收入、全面刺激国内消费的方案,参与研究的专家也建议,逐步使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提升为45%左右(西方发达国家工资收入占GDP的50%-60%)。应该看到,提高工资在GDP中的比重,不能只靠涨——涨工资只能在财政供给单位容易实现,比如,相比其他行业,公务员工资增长就很稳定,还必须考虑到国家不能直接左右企业收入分配的现实,多采取政策引导,比如,提高个税免征点——让居民收入少流入国家财政,以税收等政策鼓励企业涨工资。

  的确,“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不仅对于刺激国内消费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具有眼前意义,对于扩大居民收入、改变长期以来“国富民穷”的现状也具有长远意义。建议发改委在起草“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的具体细则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体制内单位和体制外单位的不同,充分考虑到财政供给单位和非财政供给单位的区别,只有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才能让“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是普惠式的,而不是部分群体的“福利”。总之,“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需要多管齐下,唯有此,全体国民才能享受到“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的政策好处。 (王攀)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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