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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越是经济困难越要保护民众底线权利
2009年02月17日 08:1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有关最低工资的争议年年不断,近日又有人将这一话题掀了出来———原广州地铁老总卢光霖在出席广东两会后表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但一些法规使中小企业压力很大,建议别再搞最低工资标准,称更多人有份工作才最重要。

  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持一定的社会购买力,并借此来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系社会安定。即使如此,某些企业为了规避违法,往往把职工工资标准“骑”在最低线上,直接将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当成企业工人的标准工资。由于我国职工承担的住房、子女上学、医疗的费用成本非常高,一个职工凭借最低工资标准的额度,往往难以承担上述开支。最低工资标准不过是在维持劳动者的最低保障水平,不应成为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

  解决民众就业不仅仅是有份工作能够开支这么简单,我们更需要关注他们在找工作中的其他连带需求,那就是:劳动保护需求、工作价值需求、就业尊严需求和牺牲补偿需求等。而如今是这些需求在有关单位招聘时不同程度地被忽略了,这种忽略不能以经济不景气的理由加以解脱。因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改善民生,即使企业发展压力增大,也不可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

  如果连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最低标准”也荡然无存,按照当下不少企业员工长期加班无任何补贴、社保缴纳可有可无、动辄克扣员工本就微薄工资的现实映照,面对丧失了法律强制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权利底线的员工,也许比当初最低工资标准还低的“成本支出”,就成为这些企业心安理得的选择。而员工辛苦劳作的投入,与无法应对基本生存所需的工资“产出”严重失衡,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必将日益频繁,成为严重影响劳动者利益、危及社会和谐的问题。同时,这种现象也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企业行为的短期化、投机化,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般而言,在一个资本主导型经济社会里,劳资关系本身就不是一种平等契约关系,劳动者总是处于博弈格局中的弱势地位,必须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来进行调节,确保相对平衡的劳资关系,由此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所以,在现代法治国家里,劳动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都是以侧重保护劳动者为主。当前因为现行劳动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行政执法的软弱、工会组织的缺位等系统因素作用下,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种状况既是社会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结果,同时又成为产业升级换代和向更高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性因素之一,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只会构成更严重的恶性循环。

  反观同样拥有最低工资标准的美国,尽管就业率下滑、政府面临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但并未出现“取消最低工资标准”的动议。而“取消最低工资”在中国的反复提出,只能反证某些企业家、专家骨子里对现行法律权威性的蔑视。

  越是面临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的双重压力,政府越应“有所为有所不为”———组织完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配套法律,强化最低工资保障制和确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推进反就业歧视等措施,开放劳动者自主维权组织,明确政府劳动保障的行政监督职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保障职责等综合配套措施,才能全面落实劳动者职业稳定权在内的各项权益保护,而不能为某些利益集团出于本位主义所制造的信息迷雾遮蔽眼。(毕舸)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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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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