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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地方债应推动财政格局变化
2009年03月12日 14:1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财政部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详细解读了约2000亿元地方债如何发行、使用和保障等细节,这预示着争论许久的地方债已进入上市倒计时(据3月10日《新闻晨报》)。

  这次地方发行债券,是继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第二次通过中央代地方发债的方式解决地方融资问题。中央站在全国财政一盘棋的角度,地方债由中央“代发代还”,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了发行成本。例如一些经济不发达省份直接到市场上发债,需要进行债信评估,还要找发债机构,成本太高。

  其实,虽然《预算法》明确禁止地方发债,也不允许地方“列赤字”;但地方为了缓解财政资金困难,总有很多办法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比如全国一直到地级市都有地方政府全资的,在地方国有企业预算内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它们发行很多名义的企业债,最后贷款人都是当地政府,说白了企业债就是地方债。

  仅2007年一季度,由券商机构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就达300亿。很多三线城市动辄就发行10个亿的规模。同期安徽一省,芜湖、安庆市两个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发行10个亿和8个亿;云南昆明城投15个亿;广西柳州城投10个亿等。这些名义上的企业债,其实都是地方债。

  而去年底至今,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中央实行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地方债还没有发行,一些地方的企业债就风风火火了。据统计,从去年的4季度到目前,全国已发行了45只企业债券,筹措1300多亿元资金。这中间有很多是地方城投发行的债券。

  就现状而言,地方政府事权重而财权寡已经是共识,土地财政等一系列弊端都由此衍生。财政捉襟见肘,发行债券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很难禁绝。但地方政府在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方面存在融资渠道狭窄、规范化程度低等突出问题,并不是中央临时代发或者地方变相发行就可以解决的。从长远看,与其中央不得已临时代发,与其让地方政府通过名下企业平台大规模发债而无法监督,还不如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发债,并将其纳入规范管理的制度框架内。

  此次地方债纳入预算,毕竟有了规范的意义。国家的正常财政收支,地方应该是根,而中央是顶端。但《预算法》中只有中央权利的严肃性,而没有地方根系的灵活性,难以长久。不变革现在地方和中央财政的利益格局,只靠中央大包大揽,忙不过来不说,地方的根系发达更是无从谈起。(阿西 上海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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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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