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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费"夜计"还是"日计"? 上海听证旅馆结账办法

2008年09月12日 13:22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旅馆、酒店结算住宿时间,应该以“一夜”计算,还是以“一日”计算?消费者代表和旅馆业者之间对此产生激烈交锋。昨天下午,市政府法制办就正在制定过程中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这是本市首次适用公开听证立法程序制定政府规章。

  住宿时间的结算,直接关系到房费的计算,与每个旅客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旅馆业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旅馆与旅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无约定的将沿用国际惯例,即中午12时以后至次日中午12时前按一夜计算,此外上午6时以后至当日中午12时以前,或者中午12时以后至当日18时以前按半夜计算。

  对此,消费者代表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12点作为时间节点并不符合中国人的生活习惯,半夜的计算方式尤为不合理。假如一名住客在晚上6点之后入住酒店,而他为了赶飞机航班,在早上6点之前结账离店,虽然住宿时间未满12小时,他仍然要支付一夜天的房费。而旅馆可以在剩下的12小时中再出租客房给其他住客,再赚取“半夜”甚至“一夜”的房费,这就如同“一女二嫁”一般。消费者认为,住宿时间的结算方式应当充分顾及消费者的利益,以“日”为计算单位,即住满24小时为一日。

  旅馆业者则认为以“夜”为结算标准符合行业和国际惯例,假如以24小时为结算标准,就会使旅馆管理难度大大增加,不利于酒店业的发展。

  其实,以“夜”为结算标准的国际惯例也在悄悄变革。据了解,康拉德饭店集团、卡尔森饭店集团等国际知名酒店集团为适应旅客的需要,也遵循灵活的时间结算标准。

  对于旅馆停车责任,各方听证代表也持不同观点。唐健盛、张英豪等来自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代表认为,旅馆停车场作为旅馆的经营设施,不管是否收费,旅馆都有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责任。而王本才等旅馆经营者代表则认为,只有双方签订保管合同才构成保管关系,旅馆才对丢失负责。

  对于此次立法听证会,华东政法大学邹荣副教授予以积极评价。但他同时指出,“立法听证会,不能为了听证而听证。”

  市政府法制办表示,不会出现“听过算数,没有下文”的结果。听证会后,市政府法制办将制作听证报告,并根据听证意见对《管理办法(草案)》进行认真修改。(记者 陶健 陆一波 实习生 朱正炎)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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