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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多年重复使用爆炸伤人 质检部门执法无据

2008年09月10日 07:0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8年前的旧啤酒瓶还在使用

  炎炎夏日,喝着冰镇的啤酒,吃着下酒小菜,和三五好友欢聚一堂,岂不快哉?家住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的赵先生就是这样一个人。可最近发生在他身上的一件事,却让他看见啤酒就害怕。

  8月30日,下班回家的赵先生,从家附近的小卖部里买回了一瓶冰镇啤酒,可还没等他用起盖器开酒,放在桌子上的啤酒瓶就突然爆炸。所幸,玻璃碴只在赵先生的脚上划了一道口子。

  在玻璃碎片中,赵先生找到了瓶底的一部分,瓶底边缘上侧很清晰地印着“B2000”的字样。据了解,这个数字就是啤酒瓶的生产日期,这意味着这个瓶子是2000年生产的。“8年前的旧啤酒瓶竟然还在使用!不爆炸才怪!”赵先生说。

  记者对郑州市多家超市销售的啤酒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根据瓶身上标明的生产年份计算,有多家品牌的啤酒玻璃瓶使用了两年以上,使用4年以上的瓶子也不少见,甚至已经8岁的瓶子仍然在市场上流通。而由于多次重复使用,许多瓶子上有非常明显的磨损痕迹。

  赵先生气不过,便与啤酒生产厂家联系。然而,对于赵先生的疑问,啤酒厂家解释称,只要厂家使用的是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B”字瓶,就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爆炸就不负责任,因为国家没有对啤酒瓶的使用年限作强制性规定。厂家甚至还表示,爆炸也许是消费者自身存放不当或外力撞击造成的。

  “再结实的东西也有使用年限,何况这重复使用的啤酒玻璃瓶?”赵先生心怀疑虑,“难道国家真的没有强制性规定?”

  建议性标准令质检部门执法难

  带着赵先生的疑问,记者来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调查。

  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专业人士介绍,由于啤酒在生产过程中需充入大量气体,而玻璃又属于易碎品,所以啤酒瓶必须具有一定的抗内压力和抗冲击能力,才能保证不爆裂。为有效防止啤酒瓶爆炸伤人事故,切实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6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强制性标准《GB4544啤酒瓶》,对啤酒瓶的耐内压力、抗热、抗冲击等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和过去的啤酒瓶区分,标准规定,啤酒瓶底部必须有个“B”字以及瓶子的生产日期。1999年3月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流通领域不得再出现不带“B”字标志的啤酒瓶,否则将视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

  “然而,在1996年实施的强制性标准《GB4544啤酒瓶》中,仅仅注明‘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而非强制实行。”这位专业人士说。

  据记者了解,在河南,一个新瓶子的造价约为五六角,旧瓶子比新瓶子便宜一两角,为了压缩生产成本,一些企业自然青睐回收瓶。据一名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市场上的低价位啤酒中,使用超过两年期限啤酒瓶的现象比较普遍。

  对于这样的情况,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督察处一负责人表示无奈。他说,由于“建议使用两年”的规定并非国家强制标准,因此他们无法将此作为执法依据,对使用超龄啤酒瓶的企业进行查处。

  “国家标准既然建议B字瓶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应该是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在两年内,抗压等质量指标能够满足使用要求;超出了这个时间,就可能无法保证。标准中使用‘建议’这样的字眼,使质量监督部门难以刚性执法,其实是把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完全寄托在了生产厂家的身上。”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律师说,“而实际上,一些生产企业完全可以为了减少投入,追逐利润,对这个建议标准视而不见。因为当瓶子爆炸时厂家赔给消费者的那点医药费,可能要比企业大量购买新瓶子的费用少得多。所以,这样一个事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重要标准,不实行强制性的要求,直接对消费者的安全造成了制度上的隐患。” 本报记者 韩俊杰 通讯员 王晓凡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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