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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退出是必要的手段

2011年09月09日 10: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俗语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这种以“检查、监督、奖励和退出”为主要特点的动态管理模式,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也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活体性”和“传承性”的保护原则

  胡光

  9月6日,文化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将建立警告、退出机制(9月6日人民网)。该通知的颁布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今年5月底,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91项,扩展项目164项。加上此前公布的两批,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1219项。伴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可能还会有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保护名录当中。那么,不论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上还是种类上,中国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首屈一指的。面对数量众多、名目庞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项目,如何改变工作中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保证有效的资金和物质支持都用在刀刃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警告、退出”机制的引入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7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但如何纠正、处理,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通知”弥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机制中的法律漏洞,是对该法第27条的明确解释。并且在法律操作层面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表明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加深。

  俗语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这种以“检查、监督、奖励和退出”为主要特点的动态管理模式,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也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活体性”和“传承性”的保护原则。从自然淘汰的角度讲,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失去了其活体特征,比如,唯一“传承人”的去世,没有新的传承人接替;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条件已经失去,确实不可逆转等等,对待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予以保存,允许其从名录中退出,可以减少成本以便于集中力量保护名录中的其他遗产项目。同时,退出机制的引入也能起到法律上的宣示作用,警示并告诫那些试图或者已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作为宣传手段或者仅仅以盈利为目的,大肆破坏性掠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而不尽应有的保护义务,从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的个人或组织,他们可能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丧失获得的荣誉。当然,也包括基于国家级名录而获得的其他支持。

  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对“通知”中“警告、退出”机制的理解应该全面、客观、系统。对于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从目录中退出,“通知”作了具体详细规定,需要经过查实、警告、限期整改、勒令退出和公告等过程。对于自然淘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经过专家研究、形成意见、报经批准和公告等过程,在程序方面的要求还是很严格的。而且,在引入“警告、退出”机制的同时,“通知”一并形成了包括制定保护规划、加强资料保存与研究、完善传承机制等六项保护措施,以及建立定期自查、报告机制,建立督促检查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表彰奖励机制等五项管理机制。这些系统的要求最终构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补充,而不单单是惩戒措施。用一位专家的话说:“退出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即便如此,我们还应当看到,建立“警告、退出”机制后又会引发新的问题。比如,如果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退出,在失去了资金等支持后,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呢?毕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价值并没有因此失去,如果惩戒过度也可能刺激它的消亡,岂不是得不偿失?其次,在退出后是否能重新申请回到国家级遗产名录?如何申请?是否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通知”中没有给出答案。笔者认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其重新申请、认定为国家级遗产。即便退出国家级遗产名录,省、市一级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对其提供相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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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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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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