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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激辩著作权法草案 版权局官员否认鼓励侵权

2012年04月11日 11: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4月11日电(刘欢)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关于录音作品使用、网络版权等条款被质疑鼓励侵权,引发相关业内人士的强烈不满。为此,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回应,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所谓“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音乐人痛斥四十六条鼓励录音制品侵权

  版权局回应:不会削弱权利人的权利

  此次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一规定引发了音乐界的强力反应。

  不少音乐人认为,这一条款“对于多年来饱受盗版和侵权所害的词曲作者来说是雪上加霜”。反对者高晓松就表示,这是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宋柯指出,这个草案如果实施,音乐界恐要回到“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据悉,高晓松、宋柯、汪峰、林夕等人已签署联名书信,认为该条款没有尊重作者的权利,呼吁有关部门慎重考虑草案。

  对于第四十六条引起的较大争论,王志成指出,“四十六条应与四十八条结合起来看。四十八条对集体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还有一些时间限制问题都作了规定,联系起来看,并不会削弱权利人的权利。”王志成强调,“《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张韬律师认为,第46条和48条的规定,从立法初衷上试图借鉴国外著作权法的规定,防止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然而,草案内容仅仅放宽了传播的范围和途径,却没有借鉴国外法律中对侵权者严厉的处罚。一旦出台,可能造成因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过高,而助长侵权行为发生。

  作家质疑六十九条鼓励网络盗版侵权

  “明知”或“应知”表述尚待明确解释

  另一个极具争议的是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该条款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不少评论认为,该条款放大了“避风港原则”,将助长网络盗版侵权。

  对此,网络作家唐家三少发布微博上称:“就是说,百度帮助盗版变成合法的了,对吧?作者朋友们,关乎我们生死存亡的时候到了。” 盛大文学CEO侯小强也表示,至少要突出事先告知制度,如果事先告知专有版权,贴吧、文库等应该自动屏蔽盗版内容。要对删除时间进行明确界定,并邀请作家、音乐家版权陪审团,有纠纷可以随机邀请成员介入界定。

  “并不是说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不承担责任,”王志成解释道,“根据‘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运营商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技术供应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同时,王志成也提到,技术服务商往往也参与一些内容的编制、策划或内容提供,除技术之外还从内容的角度进行了服务,就必须承担审查义务。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版权审查义务这点,“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诚表示,将组织律师加紧研究,明确解释“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表述,并于近日再次起诉百度搜索。据悉,自2011年10月以来,就百度文库和苹果APP Store应用商店上的大量涉嫌侵权作品,“作家维权联盟”已经提起了数次诉讼。

  此前,国家版权局法规司负责人回应,草案正处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版权局尊重音乐人的意见,也在听取各方面提来的意见,月底将集中公开回应。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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