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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转图无出处属侵权 专家:应指明作者姓名

2013年04月27日 11:17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从微博这个新兴交流平台中分享和获取信息。那么,个人或单位通过微博转发图片的行为会不会侵犯著作权?出于欣赏,未经同意把别人拍的照片转载至自己的博客,是否侵犯著作权呢?……昨日,记者就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采访。

  微博转图无出处属于侵权行为

  “我喜欢把自己生活工作中的照片发在微博上跟网友分享。出于欣赏,我还会转载他人放在微博上的照片。”如今,有许多市民跟受访的温小姐一样,热衷于从微博这个新兴交流平台分享和获取信息。大家普遍认为,转载他人的照片,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商业用途,应该不会侵权。

  对此,广西版权局版权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这些情况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就可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也就是说,不论谁转载别人的照片,没有指明出处、作者姓名等,都构成侵权。

  此外,市民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未经许可被其他网站擅自转载,也属侵权行为。市民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可向版权部门投诉或举报。

  网上搜歌供人下载牟利算侵权

  许多酷爱听歌的音乐“发烧友”喜欢从网上免费下载歌曲,这一行为是否涉嫌侵权?广西版权局版权处处长石卫解释说,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只是下载来自己欣赏,一般不会存在侵权问题;但如果自建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从网上免费下载,然后供网友下载试听并以此牟利,那就涉嫌侵权。另外,下载歌曲,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放在局域网供其他人享用,也可能被诉侵权。

  原创作品做版权登记便于维权

  艺术类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临摹老师的作品涉及侵权吗?“这不算侵权,但如果把临摹的作品拿去销售就不行了。”石卫说,要销售需得到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并在作品上注明出处。另外,一些人受邀进行商演表演明星的歌曲,若只供大家娱乐就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如果通过表演获得报酬,就涉及侵权了。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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