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社科院:新闻报道仍存歧视 媒体对歧视语需零容忍

2013年12月20日 09:2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参与互动(0)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等机构14日发布《中国印刷媒介残障报道监测报告》。报告对12家媒体在2008年到2012年间有关残障人士的1468篇报道进行分析后发现,仍有一些报道存在不少误区或误解,甚至少数报道存在着基于残疾的歧视。(12月15日《新京报》)

  其实,媒体禁止使用歧视残疾人的词语是有法可依的。1990年制定、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2005年4月,新华社公布了第一批新闻报道禁用词,其中规定瞎子、聋子、瘸子、疯子、傻子应规范为盲人、聋哑人、肢残人、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

  既然有法可依,为何媒体在事关残疾人的报道中还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呢?这其中不排除有些媒体在追求经济利益中忽视了公共利益,“集体无意识”地忽视了处于弱势的残疾人。造成负面影响和严重伤害后,也少有媒体诚恳认错,认真反思。这都从一个侧面说明有些媒体对于新闻伦理、职业规范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严格自律,认真把关。

  媒体人作为社会主流价值的传播者,必须要有法律意识,把握好法律尺度,做到“平等、参与、共享”,自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诚然,仅仅依靠媒体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奖罚体系,加大监督力度,让违规者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惩罚,再不敢越雷池一步。

【编辑:唐云云】

>文化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