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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以死承担秦国贵族怨恨 使秦法得以保存

2014年01月13日 11:03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大变革时代的立法者:商鞅的政治人生》,赵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长期以来,关于中华文明的轴心认知是以儒家为中心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历史真实。《大变革时代的立法者:商鞅的政治人生》一书,超越儒家立场,给商鞅以恰当的历史定位。

  一场决定中国政治走向的大变法

  在群雄乱舞、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之世,儒家学说经孔子的发扬,成为各诸侯国之显说,然而孔子始终遇不到真正的王者,于是只能自诩“素王”。儒家提倡克己复礼,然而当世“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儒家无法以儒家的方式阻止战争,也无法缔造秩序。正是在战国之严酷现实与儒家学说之投效无门背景下,法家登场了。如果说战国的逻辑本身就是力的逻辑,法家不是要像儒家那样“催眠”人欲和权力,而是承认、“唤醒”并规范之。这一性恶取向的理性认知恰恰是法治的逻辑起点,是对儒家道德意识的去魅。

  那么法家哲学家商鞅与秦国国君孝公何以相遇呢?作者在书中详细考察了商鞅入秦之前的政治经历。商鞅本是卫国没落贵族,最初投效于魏国国相公叔痤门下,担任秘书性质的中庶子。虽有公叔痤的竭力举荐,但魏惠王蔑视出身低微的商鞅,使其郁郁不得志。这反映了各诸侯国仍局限于严格的等级制度之下,儒家之仁虽有不彰,但等级观念根深蒂固。魏国虽有吴起变法,但对于等级制度触动不大。恰此时,秦孝公发布《求贤令》,诚心正意,山东士子一时瞩目。作者详细考察了秦国的特殊历史和立国精神:其一,秦人苦难深重,复兴之志昂扬;其二,秦人文化落后,变法之途易通;其三,秦人尚武勇毅,军国意识强烈。这样,卧薪尝胆之秦公与矢志变法之法家商鞅相遇,二者心心相印,一场决定中国政治走向的大变法拉开帷幕。商鞅“耕战”之顶层设计、新法之规则体系、执法之严格平等、护法之矢志不渝,成为后世变法改革者获取勇气与智慧的宝藏。

  “徙木立信”凸显法治国家必然是信用国家

  秦国虽文化落后,然世族结构森严;虽尚武勇毅,然私斗之风盛行。这就导致商鞅直接面对两种类型的不守法群体:一是传统贵族;二是山野刁民。面对如此政治状况,变法首要任务就是树立法的权威,而权威之根本在于信义。“徙木立信”就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典型事件。据作者考察,这一做法并非商鞅首创,而沿袭自吴起。起初百姓自然是半信半疑,认为官府不可能信守承诺。商鞅深明人性,知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果然,有人徙木,官府立时兑现,法律权威从此奠定。

  这一做法给我们的法治启蒙或普法工作以极大的启示,那就是官府守法或守信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如果官府立法而不守法,许诺而不兑现,那么民众就无法建立对规则的信任,就无法以规则思维与官府互动,法治就只能是统治的方便工具,而不是官民一体遵守的客观规则。所以,法治国家必然是信用国家,其首先考验的就是政府信用。

  商鞅自然明白法律权威的牢固确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徙木立信”只是一个开始。新法随后遭遇到了两次更加严峻的挑战,而这些挑战对于商鞅之命运有着决定性影响。

  “作法自毙”,恰恰表明了商鞅立法的成功

  作者谓商鞅以“徙木立信”始,以“作法自毙”终。后一用语几乎成为儒家立场的经典评价,遂有“耻与商韩为伍”之说。秦因商鞅而强,统一六国,秦火使儒家之道与肉身均历经最严酷劫难,儒法之不相容遂成定论。不过,“作法自毙”其实可以有法家立场的解释:这恰恰表明了商鞅的成功,他的立法已经深入秦国官民的内心,成为社会一体遵守的规范,无人例外。如果店主因为商鞅特殊身份或商鞅许以厚利而隐匿之,则秦法之权威立丧。尽管商鞅不得不露宿街头,但其内心未必没有惊喜和安慰。所谓人亡法存,对于伟大立法者而言,肉身之存在并非第一要务,关键在于法的存续。商鞅之死于秦法而言,他以身死而承担了全部的贵族怨恨,使之不对准秦法。

  商鞅之法不仅存于秦,亦存于汉乃至后世万代。汉虽尊儒,然承秦制,霸道王道杂之。董仲舒虽顺势弘扬儒家,重新确立儒家在文明教化、社会治理与官员道德上的规范性地位,然汉武帝的精神世界实质上是儒法合流的,而在国家理性与政治架构上依然秉承法家。儒家亚圣孟子尝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谓对儒法关系的合题式总结。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概括了政治秩序的三个基本条件:有能力国家、法治和责任制政府,明言中国对于有能力国家之建构开世界先河。这一政治成就从历史渊源上显然要归功于法家和秦制。

  (作者:田飞龙,北航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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