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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老城区政府未批拆历史文化街区 一审被判违法

2014年09月29日 14:47 来源:河南商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鲁某等353人诉洛阳老城区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案一审宣判。

  洛阳市中院确认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由于“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法院责令老城区政府针对资金不到位及未经审批问题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事件

  历史文化街区要拆除 引发“最大规模”行政诉讼案

  始于金元时期的洛阳古城,于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历史文化名城。

  2012年,《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出台,明确保护有明清古城整体格局风貌的老城区和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据媒体报道,2012年10月26日,洛阳市政府与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对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900多亩地进行整体开发,主打仿古商业街区和高档住房。

  2013年8月7日,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下发文件,对洛阳市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鲁某等人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月6日,洛阳市中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等14人提起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由于原告人数众多,该案被新华社称为“河南省最大规模的行政诉讼案”。

  审理

  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被认定违法

  洛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不但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还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批准。

  法院认为,老城区政府为了旧城区改建和文物保护的需要,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仅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

  法院认为,老城区政府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安置资金没有足额到位;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洛阳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判决

  一审判决责令政府补救

  不过,法院认为,由于老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其目的是为了旧城改建和文物保护,是为了改善辖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且已经投入了巨额资金。同时,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大多数已经和区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部分房屋已经拆除。此时,若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洛阳市中院一审判决,确认老城区政府被诉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老城区政府针对资金不到位及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昨天,其中一名原告对河南商报记者表示,他与一些原告对判决不服,决定上诉。他认为,判决认定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就应该撤销,而不应避重就轻。“洛阳老城是全世界人民的财富,开发了损失太大,拆了之后再花多少亿也建不出来古老的东西,应该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责任。”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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