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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历史建筑和公园全面禁设私人会所

2014年10月28日 14:4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昨天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什么样的私人会所该被整治?

  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哪些形式设立的私人会所需要整治?规定列出了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

  如何区分处置已设私人会所?

  相对于一些地方以关停方式“一刀切”处理,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值得一提的是,十部门规定还提出,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十部门要求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是推进政务公开的体现。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丁元竹

  公园具有公共性质 不能用于私人营利

  历史文物本身就受到保护,公园具有公共性质,不能用于私人、营利等,以前由于监管不严,对公共资源认识不清等原因,出现了设立私人会所之类侵犯公共利益、助长不正之风行为。此前一系列整治“会所中的歪风”行动,主要体现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等的综合性文件之中,相比之下此次十部门规定更清晰、更有针对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剑文

  堵住监管死角 完善问责机制

  清理整治历史建筑、公园等的私人会所是中央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行动。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不乏仍有人在顶风作案,也会有“漏网之鱼”,发布十部门规定,是更好落实中央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堵住监管死角的体现。与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十部门规定更加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强化清理整治私人会所的监督管理,有助于更好约束行政权力,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从而更好推进反腐倡廉。综合新华社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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