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新疆牧民捡狗头金引热议 专家称可“先占先得”

2015年02月11日 13:41 来源:楚天金报  参与互动()

  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政府9日证实,当地已安排阿尕什敖包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捡到“狗头金”的牧民的安全保护。此前,当地的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一块重7850克的狗头金,其归属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

  “狗头金”该算谁的?

  1月30日晚,别热克·萨吾特无意间捡到一块裸露的“狗头金”,经测量重达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的最大的“狗头金”。作为再生金的一种,“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之说。此次被发现的“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形状酷似中国地图,其价值不言而喻。“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然而,根据相关法令,“狗头金”不属于文物,也不能算矿藏。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系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这块“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也持上述观点。

  “藏宝于民”也可行?

  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

  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500元奖励。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对此,网友“紫薇郎”表示:“给区区100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吗?”

  相关专家表示,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往往流于形式。

  有专家表示,“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此外,业内人士和网友还建议,对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宝物”,可以考虑在“藏宝于国”之外,探索“藏宝于民”的模式,从而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源,形成“全民爱宝”“全民护宝”的氛围。 (据新华社电)

【编辑:唐云云】

>文化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