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字案主角获释 再写5份“操”字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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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字案主角获释 再写5份“操”字状
2009年05月13日 08:22 来源: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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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字案主角获释再写5份“操”字状

  深圳市中院已受理上诉

  去年12月,深圳福田区法院受理著名消费维权人士陈书伟诉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今年2月底,该院一审判决陈书伟败诉,陈随后向该院寄出上诉状。因认为案子涉嫌被人操纵,气愤之下,陈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仅在“事实和理由”一栏写了一个“操”字。福田法院认为自己受辱,于4月23日将陈书伟拘留15日。5月8日获释后,陈书伟又写了5份含“操”字的上诉状(针对5个分案),这次,福田法院同意他用“操”字上诉,11日,深圳市中院受理了该案。

  官司打到省高院

  11日下午,陈书伟向广东省高院寄出了“撤销司法拘留决定和复议决定的申诉书”,请求撤销深圳市中院“(2009)深中法民-复决字第1-5号”复议决定书、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他所作的拘留决定书。

  陈书伟说,他对福田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在上诉状中写了一个“操”字,区法院以“严重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践踏国家法律制度,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为由对他拘留15天,而市中院对他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这是违法和毫无道理的。

  词典没说“操”字是侮辱

  陈书伟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其一,上诉状是写给市中院的,区法院无权以上诉状的内容拘留他,要拘留也必须由市中院作出决定。其二,区法院拘留决定书是4月8日作出的,而4月23日才对他作笔录,属于先判后审。其三,《现代汉语词典》对“操”字的解释有8个,没有一个是侮辱的意思。“操”字只是表示一种愤怒的情感,充其量也只是“这德性”的意思;“操”字即使属于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充其量是针对中级法院而不是针对某个审判员,故“操”字不构成对区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如果区法院认为侮辱的人是该案件的原审判员,那么对其执行拘留决定的经办人就不应该是他们,他们应当回避此案的办理,而本案的经办人员偏偏就是原审判员。

  坚持不改“操”字

  据了解,福田法院此前在收到陈书伟的“操”字上诉状后,承办法官曾电话联系他说:“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明确拒绝修改,也不作出解释。之后,该院遂对陈作出拘留决定。

  “也许是媒体的报道起了作用,原先口口声声要我修改上诉状的福田区法院法官,现在竟同意我用‘操’字上诉状上诉了。”陈书伟说,前天上午,深圳市中院已受理了自己的上诉。

  近年来,陈书伟一直致力于公益诉讼活动,其行动得到了社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2006年年末,以其为首发起的“万人诉讼维权活动”披露了电信运营商“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为此批示“严肃整顿通信市场”,随即国家对通信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万人诉讼维权活动”也被检察日报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公益活动之一。

  为指导全国消费者有效维权,陈书伟还写下了13万字的小册子,对此,广东某电信运营商发出通知,要求各下属单位成立部门,监控陈书伟,通过“控制、引导舆论,对政府施加影响”等途径,封杀“团诉运营商的计划”,确保该手册在报纸、电视、网站上无字、无声、无图。陈书伟打官司难以得到支持的背后原因,由此也可见一斑。

  “我这个操字写得妙”

  “我明明有理有据,一审法院却判我败诉,我如何把自己的愤怒表达出来呢?我就想到了这个字——‘操’。”陈书伟说,“我的上诉状是写给中院的,但区法院审案法官必然会看到这个字,会不爽,而他又必须给我送交上诉状;我写在上诉状上而不是在法庭上说‘操’,法院既无法引经据典说‘操’字是骂人,更无法引用法律认定我在上诉状中说‘操’就是骂法官。”

  陈书伟说,自己创造性地在上诉理由中写的这个“操”字写得妙,既表达了他的愤怒又给法院出了难题。

  综合大河报、新文化报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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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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