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黄段子”算不算公害?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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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信“黄段子”算不算公害?
2010年01月15日 13:50 来源:四川新闻网-华西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因为发了“黄段子”,在东莞务工的张某手机短信功能被关停。他被告知,如果要重新开通短信功能,就得带着身份证到公安部门写一份以后不发不良信息的保证书。(1月14日《青年时报》)

  关于张某的这一惩罚,背后还有一个新闻背景需要交代。1月13日《南方日报》报道:中国移动正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手机违法短信息治理,市民发“黄段子”一旦被通讯公司检测系统发现或被客户投诉确认,就会被关停短信功能。

  我相信,“黄段子”通过手机短信的发送,其传播范围与效率可能不亚于网络,甚至有人会觉得“黄段子”的横行已成为公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移动配合短信治理的方式,是通过检测系统来完成的,比如关键词的监测。当然,网络扫黄也是类似的方式,但网络的关键词监测往往只是前端的初步筛选,后端还有人工检测。道理很简单,无论鉴定“色情内容”的标准多么明晰,我们都不可能依赖机器来判断何谓“黄段子”,何谓健康内容。

  问题还不止于此。手机短信是点对点的传播,你可以说这只是一种传播方式,但我要问的是:说话算不算传播呢?发送短信,与私人对话,区别只在于技术手段。一种短信内容,无论传播范围多么广,传播速度多么快,其仍然逃不出口耳相传的范畴。因此,短信仍然是私人交流。一个短信“黄段子”也许瞬间就传开了,但它借助的是技术手段,而非一个传播机构。扫黄治理的对象一般是传播色情内容的传播机构,以及内容的公开发布者,但私人交流不可能被列为治理对象,否则就有点本末倒置。

  扫黄打非的传统合法性,往往是“大快人心”,但在法治时代,它无论多么大快人心,都不得不面临着基本的法理。从法理层面而言,治理短信“黄段子”的合法性前提,应是看短信的传播是否构成对他人的侵害,比如性骚扰。因为当传播只限于私人交流的范畴,如果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应从个体间的侵害这一层面寻找。当然,有几种情况,短信不属于私人交流,如通过公共短信平台发送,如盗取人们的手机号码并大面积发送短信,等等。

  我热烈欢迎中国移动配合公安部门加强短信治理,因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情况下,这种侵犯正在发生,除了上述的个体间的侵犯,公害也是存在的。当垃圾短信肆无忌惮地发送,当各种商业广告不遵循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就借助公共短信平台发送等等,公害已然产生。这是很需要治理的,是比“黄段子”更需要治理的,甚至无需公安部门的授权,就应首先从行业规范这一层面展开行动的。

  肖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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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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