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还是拾荒?没挖到宝也会构成犯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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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掘古墓还是拾荒?没挖到宝也会构成犯罪
2010年02月04日 16:38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农民冯某、程某、孙某等8人从郑州市惠济区4座古代贵族墓中盗出文物数十件,非法获利10余万元。昨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之上,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针对8人是盗掘古墓还是拾荒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案情 古墓中盗出文物数十件

  据介绍,冯某等人都是惠济区古荥镇的农民。2007年春天,冯某、程某两人到村头北地闲逛逮野兔,无意中发现庄稼地里有一个直径五六十厘米的洞。两人经过分析认为这是个古墓洞,可能是别人盗掘时留下的,就想进去看看是否有便宜可捡。当天晚上,冯某、程某就喊上同村村民小程、小光,带着铁锨、水桶、绳子、塑料袋等物来到洞口,由小程、冯某下去挖土,程某、小光用水桶、绳子往上带土。直到第二天,4人才挖出文物,此次共挖出20多个陶人。

  十几天后,程某将这20多个文物卖给做文物收购生意的刘某(另案处理),获得赃款1.2万元,4人将赃款平分。

  初尝甜头后,2007年夏天,冯某、程某等人又先后两次来到这个古墓盗掘出陶人若干,卖得赃款2.8万元。

  后经文物专家鉴定,此墓为隋唐代贵族墓,被盗的陶人等文物属于一般文物。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孔某、赵某、魏某等人盗掘了一座汉代贵族墓,但没有盗出什么东西。

  几天后,冯某在自家菜地里发现一个洞,似是墓洞。冯某喊来程某、赵某从洞里挖出几个陶罐,这些物品后经程某卖出,所得赃款1000元几人平分。后经鉴定,这个墓也为汉代贵族墓。

  2008年8月份,孔某、赵某、魏某等人从一处古墓里盗出大量珍贵的文物,其中包括尹元徽墓志铭一盒,属国家二级文物;唐代银器一套,属国家二级文物;青瓷盘口壶,属国家三级文物。

  后经鉴定,这座墓为唐代贵族墓,他们此次共卖得赃款7.5万元。

  争议 是拾荒还是盗掘古墓

  庭审中,多数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们说自己是农民,没有文化,不懂法律,只知道这样挣钱快,却不知道要坐牢,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被告人孔某辩解说:“我盗窃这些文物,是因为我本来就有收藏古文物的爱好,我的动机不是卖钱,而是收藏。”

  对此,公诉人认为,孔某多次参与盗掘古墓,已经远远超出了收藏的界限,“人可以有爱好,但是不能为了爱好犯法”。

  此外,被告人冯某也称自己原本是“拾荒”时发现墓洞的,不是专门去盗墓的。

  冯某、孔某、赵某等人的辩护律师都指出,冯某等人只是普通的农民,他们在拾荒时,意外发现了文物,出于好奇、占便宜的心理占有了这些文物,“但他们绝对不是专业的盗墓贼,他们不知这些墓葬具有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在无知状态下犯罪的,因此不应该构成盗掘古墓罪”。

  辩护律师还指出:“冯某等人所挖的古墓都是别人盗过的,他们都不是第一次进入那些贵族墓,只是在后面捡个便宜。”

  对此,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如果说第一次是无知,还有情可原,但是后面几次,就是故意犯罪。”

  虽然涉案文物的价值鉴定都是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但是几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又不约而同地都对涉案文物的实际价值存在异议。

  对此,法官表示被告人可以重新申请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

  说法 没挖到宝也会构成犯罪

  庭审结束后,本案的公诉人、惠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燕说,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行为人是否客观上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产、古墓葬的行为,这是本罪的关键所在,至于是否挖掘到文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同时,王燕还指出,盗掘古墓罪的量刑标准,是从盗掘的次数考虑的,而不是从盗掘的墓葬个数考虑的,“像本案中的冯某、孔某等人,2007年曾先后3次盗窃贵族墓,应属于多次盗窃”。

  据介绍,盗窃古墓罪分3个幅度予以处罚: 其一,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二,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记者 王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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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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