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是文物保护的“利益当事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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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都是文物保护的“利益当事人”
2010年06月02日 14:44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每个人都是文物保护的利益当事人,文物保护不是文物部门及其指定的专家的专利。真正为公众参与文物保护打开绿色通道,直接关系着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未来。

  4月10日,北京《〈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开始施行。此前,北京市文物局联合各区县文委召开《实施细则》研讨会,有区县代表建议,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申请,应考虑将申请人的身份限定为“利益当事人”(见4月7日本报)。

  根据北京市文物部门工作人员的解释,考虑限定的理由有两个:一是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已有专家论证认为可以拆除或迁建,文保志愿者再提认定申请,是重复工作,“认定结果也依然可能是相同的”。二是有的私房产权人“没有表示出希望住房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热切意愿”。

  笔者不清楚提此建议的是北京哪一个区县文委的代表,又为何如此不欢迎公众参与文保工作?若根据这个逻辑,如果“危改”都拆对了,2005年为何要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整体保护”的要求,撤销35片危改项目?如果“专家论证”可以拆了,2007年为何又要开展文物普查?当年力保北京城墙的梁思成,是不是城墙的“利益当事人”?今天公众要求认定梁思成故居为文物,岂不更是“多管闲事”?!

  每个人都是文物保护的利益当事人,文物保护不是文物部门及其指定专家的专利。依法保护文物,是《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对任何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因此,任何人依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认定文物,参与遗产保护,都是在行使公民权利。

  如果以偏狭的“利益当事人”为由,将文保志愿者挡在文物保护的门外,颇有些鲁迅笔下假洋鬼子“不许革命”的逻辑。这不禁让人担心,这位代表是否认可“旧城整体保护”的原则?究竟是在替文物说话,还是替开发商说话?

  这些忧虑并非空穴来风。据报道,2009年,文保志愿者曾一智曾向北京宣武区文委提交文物认定申请,但自去年11月答复“受理”以来一直都在“办理过程中”,而未经公布却登录在《中国文物地图集》中的宣南60处不可移动文物,在“危改”中只剩34处。对认定申请“受理”而不“办理”,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对文物“登记”而不“公布”,是否有违《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损毁近半,是否属于严重的责任事故?这些疑问,都有待主管部门做出回答。

  在2009年梁思成故居保护风波中,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说过,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整体保护对文物保护来说,“是一个最大、最重要的原则”。他认为,“旧城内很多传统建筑都没有挂牌,一些名人故居也在其中,这都需要去一一发现、认定和保护。如果不挂牌就要拆,那么,新发现的很多建筑就来不及保护了。”

  这些重要观念,应当成为全体文物工作者的共识。而真正为公众参与文物保护打开绿色通道,直接关系着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未来。

  “六朝古都”南京的实践表明,公众参与和文物行政完全可以实现有序、良性、高效的互动。去年10月,志愿者申请认定正在拆迁中的109处老城南民居为文物,南京文物部门当天受理,当天确定“边普查、边论证、边保护、边公布”的保护措施。《南京日报》还呼吁:“如果有市民在拆迁地段发现一处尚未被列入文保单位的历史建筑,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文物认定申请,一旦认定通过,就可让这处遗产免遭劫难。”

  如果每个公民都能发出同样的声音,也必将是古都之幸,中华文化之幸。

  姚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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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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