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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残疾人保障新规9月1日实施 导盲犬将可乘公交

2012年06月01日 17:28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9月1日起实行

  导盲犬乘公交将名正言顺

  盲人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等交通工具,将受到法律保护。昨天,(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盲人可牵引导盲犬乘交通工具

  据了解,今年4月份,济南视障人士陈欣带着山东省首只经过专业训练的导盲犬Betty从大连来到济南定居。但来到济南后,陈欣携带导盲犬乘公交车时,屡屡遭拒。盲人到底可不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公交车等交通工具,这一问题引发关注,也颇具争议。

  山东省残联维权部部长王建忠介绍说,对于导盲犬等新生事物,人们需要一个逐步认识和接受的过程,也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推动和支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导盲犬能进入公共场所、导盲犬基地获得政策支持等条文被写入法规中。根据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盲人可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

  另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减半交纳登记类、管理类行政收费,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对符合条件申请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在考试、办理驾驶执照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推动有关单位在驾驶培训、体检、车辆检测、安装残疾人驾驶辅助装具和改装车辆等方面提供优惠。

  隔离残疾人也是一种虐待

  对于社会上个别残疾人家属将患有精神分裂等残疾人关在家里,甚至锁在家里,省残联维权部部长王建忠表示,这种行为也是对残疾人的一种虐待,也是被法律禁止的。根据将于9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

  《办法》提出,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同时,禁止强迫残疾人劳动或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和乞讨。

  重性精神病患者

  应享受定期免费服药

  《办法》将康复和医疗前首次加入了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按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引导待孕夫妇自觉参加免费孕前检查,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以及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对于新生残疾婴儿应建档立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新生婴儿基本病种筛查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机制。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不能到校的残疾孩子

  可享受送教上门

  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孩子,将可在家里享受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办法》中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组织教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并设立送教服务工作专项补贴,专门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前款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户籍所在地普通小学、初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可适当推迟其入学年龄。有条件的特殊教育机构应设立学前班,对残疾儿童实施康复和教育。

  同时,在公办教育机构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普通高级中等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职业教育;对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记者 任秀芳)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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