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湖南规定: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办理业务停车免费

2013年09月27日 19: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长沙9月27日电(记者 傅煜)旨在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便民利民,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27日,湖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办法》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数据显示,至2012年底,湖南机动车保有量已达833万辆,每年增速约20%,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超过1000万辆。

  机动车增多在方便民众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专家测算,机动车数量与停车位的合理比例为1:1.2,但目前湖南城镇停车场总量严重不足,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停车场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地、管理不到位、驾驶人规范停车意识淡薄等,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增加停车场数量,保证停车位供给,是解决停车难的首要和根本措施。据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唐世月介绍,《办法》对停车场的配建制定了详细标准,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园、旅游景点、居住区等六大类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来配建、增建停车场,若擅自停用或改变配建增建停车场用途,将被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者处以每个车位每天100元的罚款。

  针对广大车主关心的一些公共停车场乱收费问题,《办法》规定,收费公共停车场要在出入口处标明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收费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标识等。(完)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