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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非遗项目要定期向社会免费开放

2013年11月27日 16:12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关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而非遗项目则应按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据普查统计,我省非遗项目共有1万余项。尽快出台《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成为大势所趋、民心所向。而《条例(草案)》历经多次论证修改、日臻完善,10月29日在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昨天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中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和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草案)》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责令其返还相关经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期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情况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条例(草案)》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参加有关活动获得相应报酬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培养新传承人等义务。如果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条例(草案)》要求,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工作的需要,定期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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