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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骂邻居致其发病猝死 被判赔偿14万元

2014年02月13日 09:33 来源:中国江西网 参与互动(0)

  兴国一男子“骂死人” 赔偿邻居近14万元

  邻里纠纷中发生口角,一句辱骂语言诱发对方疾病发作猝死。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冯某等三人近14万元。

  近年来,因辱骂争吵而惹出命案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对此,律师称,辱骂他人行为可根据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若出现“骂死人”或“气死人”的严重后果,骂人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辱骂邻居诱发疾病发作猝死

  被告人黄某和黄甲系邻居。2012年9月24日,双方因垒院墙发生纠纷争吵,黄甲的弟弟黄乙将二人劝开欲离开时,黄某辱骂黄乙后,黄乙转身朝黄某的脸部打去,二人最后均被旁人拉开。随后,黄乙突然倒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黄乙的死因是由于当事人双方争执,导致死者情绪激动,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最终因冠状动脉性猝死而死亡。故公安机关认为黄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将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黄乙的家属冯某等三人起诉黄某,以争吵致人死亡要求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1万余元。

  审理:骂人者被判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黄某觉得很冤,认为他只是辱骂了对方,与原告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他不应对原告的死亡承担责任。

  兴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黄乙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存在的病变,但是黄某与黄乙的争执行为,尤其是黄某对黄乙的辱骂行为,导致黄乙情绪激动,进而引发了黄乙自身的病变,从而导致其死亡,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黄某的行为是诱因,与黄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与黄乙的争执过程中,黄某在黄乙和黄甲欲离开时采取辱骂方式,其行为违法,主观上存在过错。综合以上两点,黄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乙的死亡是黄某的违法行为与黄乙自身病变共同作用的结果,黄乙的自身病变是直接原因,是主要原因;黄某的违法行为是诱因,是次要原因,黄某对黄乙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说法:骂人者即使无错也要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偶尔会出现这种双方发生争执后或争执中,一方猝死的情况,俗称“骂死人”或“气死人”。对于骂人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陈海兵律师告诉记者,主要是看骂人者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并且其骂人行为与被骂者死亡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鉴于这种事件属于生活中的特殊情况,在双方对死亡后果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依据公平原则要求骂人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骂人者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赔偿精神损失。

  释疑:受害人为何也要承担责任?

  陈海兵律师表示,受害人自身存在潜在心脏疾病,这对任何一方来说,并无过错可言。而“吵架”只是人的一种情绪发泄方式,矛盾双方发生口角是经常有的事,也上升不到侵权的高度,但是这两者叠加起来,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对于行为人来说,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疾病,这种后果是难以预见的,但对于受害人来说,这种后果则是容易预见的。所以存在潜在病情的人更要对自己负责,在法律上有更大的谨慎义务,如果无视自己的疾病而与他人发生争执,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陈海兵律师还表示,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江南都市报 文/杨青 黄丽泳 记者龚汉斌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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