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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施行 突出区域开发与精准扶贫

2014年08月13日 09:1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云南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施行

  突出区域开发与精准扶贫

  云南省地处祖国西南边疆,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该省农村贫困面积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工作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难点之一。截至2013年底,云南省仍有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91个片区县,数量居全国首位;有农村贫困人口661万人,居全国第二位。

  近日,云南省人大召开《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新闻发布会,向与会有关单位和部门阐明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并就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作出安排。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杨应楠表示,《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27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云南省扶贫开发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要着力抓好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推动扶贫工作法制化。”杨应楠在会上指出,云南省依然是全国扶贫开发主战场,扶贫开发任务艰巨;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还跟不上需要;繁重的扶贫攻坚任务与投入不足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安全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扶贫机构和队伍建设与新时期扶贫攻坚任务还不适应等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颁布实施,就是把这些深层次的矛盾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和解决。”杨应楠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要加大扶贫开发的宣传力度;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合力攻坚的“大扶贫”格局;强化对贯彻落实的检查监督力度,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加快配套政策的制定,构建科学完备有序的云南扶贫开发法规政策体系。

  据介绍,条例填补了云南省地方立法的空白领域,实现了扶贫工作有法可依,使扶贫开发工作走上了规范化、长期化、可持续的法制化轨道;突出了区域开发与精准扶贫两个重点;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明确了支持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了政策措施的力度;明确了各类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和用途,强调了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度,为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安全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最大的突破是明确规定“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百分之三十”。该条款不仅直接增加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更为重要的是,从制度上保证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为实施精准扶贫,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对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承担定点挂钩扶贫责任、履行法定义务;要求被帮扶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配合帮扶单位开展扶贫帮扶工作的责任;要求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商务贸易等活动。

  会上,云南省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李新平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指出,针对过去扶贫工作中存在的基层扶贫机构能力被削弱等问题,下一步将通过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的制定完善,对条例规范的问题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研究,推动建立更加完备、更具操作性的配套制度,抓好《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贯彻执行,让贫困地区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记者 徐向良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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