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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二审开庭

2014年08月15日 11:3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6.8”特大跨国贩童案二审防城港开庭

  2014年5月16日,“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24名被告因拐卖儿童罪获刑,其中黄某恒、黄某丽、阮某军3名主犯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另外21名被告分别判处1年10个月至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到2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黄某恒等7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14年8月14日,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二审此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恒在得知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了从越南组织婴儿到广东省揭阳市贩卖,或是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犯意。2010年期间,在与被告人黄某丽相识后,黄某恒和黄某丽共同实施了数次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广东省出卖的犯罪行为。

  2011年,被告人黄某恒、黄某丽与被告人阮某军达成共同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境内非法获利的共谋后,逐渐与被告人庄某、阮某玲、李某花、陈天某某、阮氏某某、阮氏某贞、苏某彬、高某、林某玲、林某珠、陈某萍、郑某某、彭某信、阮某红、陈某兴、林某得、黄某好、彭某、洪某琴、史某宝、余某华等人形成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广西东兴市向中国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

  其中,被告人黄某恒主要负责联系越南籍妇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内组织婴儿来源,并安排被告人陈天某某、阮某玲、阮氏某某等人在越南境内以及中国广西东兴市至广东省揭阳市、汕尾市之间的接送。被告人黄某丽在东兴市发展了做摩托车载客生意的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到东兴市下滩岭码头及水文站码头,接送带婴儿偷渡入境的越南籍妇女,再到东兴市区交接中转或安排搭乘客车至广东省揭阳市。被告人阮某军发展了赵某嫦(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阮氏某贞、苏某彬、李某花、余某华等,负责到广西东兴市接婴儿回广东省汕尾市交给被告人庄某、林某玲、阮某红等人出卖。

  从2010年至案发,该团伙共出卖婴儿(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

  黄某恒上诉称,她们贩卖的儿童基本上是因家庭原因其父母不愿意抚养、无能力抚养的弃婴或父母同意送养的小孩,其行为有别于普通的拐卖儿童行为,她们只卖不拐,社会危害性较小;她在拐卖行为中只起中间作用,不是主犯;认定的拐卖人数应是21人而不是22人,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无期以下徒刑。其他六名被告人的上诉意见,主要集中在认定的拐卖人数与实际有出入,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当天法院传唤到庭的除7名上诉人外,还有法院认为与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其他6名原审被告人共13人。因到庭的13人当中,有8人为非中国籍,除1人自行聘请律师外,其余7名非中国籍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广西高级法院依法通过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给每一位非中国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以确保每一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针对部份被告人为越南籍或自称越南籍,法庭还专门聘请了专业越语翻译出庭翻译,确保被告人能用越南语进行诉讼。

  法庭调查和辩论持续了整整一天。法庭充分听取了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上诉意见,以及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量刑的意见,也听取了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的意见。各辩护人的意见与相应被告人的意见基本相同。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一审认定各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定性没有异议,但普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拐卖儿童数量与事实有出入,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在统计拐卖儿童数量上有些出入,但不足以影响二审定罪量刑。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辩护意见应不予采纳,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最后陈述阶段,到庭的13名被告人均表示深深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希望二审法院能从轻减轻处罚,让他们早日重新回到家庭中。

  法庭最后宣布,由于案件当事人多、案情复杂,法庭将另定时间宣判。

  (记者周隆富 通讯员黄琼)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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