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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叔叔家抓“贼”变捉“奸” 出手伤人被起诉

2014年08月22日 11:02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罗源一男子到其叔叔家抓“贼”,在认出到叔叔家的人其实不是“贼”后,却将对方当成婶婶的“奸夫”,打折对方腿,结果赔了二十来万又摊上官司。21日,罗源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春提起公诉。

  3月12日晚饭后,张某春就到村里食杂店玩耍看人打牌。大约21点左右,其弟阿伦走过来在耳边低声说有可疑人影摸进叔叔家了,怀疑是贼。张某春于是就与弟弟阿伦一起到叔叔家,在屋后路口的隐蔽处蹲守。

  守了大约半小时后,兄弟俩认出来人并非贼,而是熟人老方,但想到村里流传关于老方与婶婶“有染”的传闻,兄弟俩十分气愤,冲上去对老方一阵毒打。张某春还随手从路边捡起了根碗口粗的木棍朝老方的头和腿上砸了几下。随后,张某春一家和赶来的老方俩姐姐“谈判”,并拿出份内容为保证以后不破坏他们家庭的“保证书”,逼着老方摁手印后才离开。被痛打一顿的老方感到右腿剧痛,后经鉴定老方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事后,老方在公安机关做笔录回忆说,与张某春的叔婶是曾经在矿山的工友,当天因听说其婶被车撞伤,念在工友情谊登门看望。而张某春伤人后没几天就远赴内蒙古打工,直到6月左右听闻自己“捉贼”变“捉奸”的事已被立案,当月17日赶回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老方21.5万元。

  据检察官介绍,此案中虽因“捉贼”而起,却因张某春听信传闻演出“捉奸”闹剧。冲动之下造成受害者胫骨粉碎性骨折属故意伤害(轻伤),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海峡都市报记者 赵杨 通讯员 章学娟)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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