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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间酒后斗殴闹上庭

2014年08月25日 08:2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南山一单位欢送局长聚餐后

  2012年12月25日,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环境监理所为了欢送局长到区人大履新,该部门近30名工作人员酒店聚餐。饭后,在回单位的中巴车上,两名工作人员产生口角,并引起肢体冲突。今年59岁的刘某某称,被同事陈某打伤后,一年多来没得到对方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因此,刘某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和精神损害费等共计7万余元。近日,该案在南山法院沙河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怀积怨借酒打人

  原告刘某某属于综合类公务员编制,主任科员,1996年起调到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在环境监理所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被告陈某今年45岁,2008年由部队转业到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环境监理所,负责粤海、沙河街道环境执法工作,属于全额事业编制。

  原告刘某某在起诉状中称,2012年12月25日晚9时许,南山区环保和水务局环境监理所全体人员在酒楼吃完晚饭后,乘本单位中巴从银苑酒楼回环境大厦。在车上,被告怀着对原告的平时个人积怨,借着酒力,恶意抡起拳头,连续殴打原告右眉弓外侧6次,原告即时头破血流。车上几位同事见状,合力强行把被告拉开。在环境大厦下车后,原告旋即被家人急送南山医院急诊科救治,右眉弓外侧伤口处缝了5针。案发后,原告因伤无法工作到医院接受治疗45天,现伤仍未愈。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身体权、健康权,请求法院判处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受伤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护理费、整容费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7万余元。

  被告:纠纷因原告中伤而起

  被告表示,本案纠纷完全是因原告恶言侮辱、诽谤、中伤被告引起的,其主观恶性完全在原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表示,尽管自己没有过错,也没有侵权行为,但考虑到双方是同事,且对方年事已高,其间双方都有过激言语,因此,事后拿出3000元委托单位领导给原告表示歉意。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000元是单位的“封口费”?

  原、被告双方对3000元是否是被告个人支付给原告的赔偿存在很大的争议。针对被告说事后拿出3000元委托单位领导交给原告一事,原告情绪很激动:“3000元是单位给我的‘封口费’,希望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家丑不要外扬,并不是被告个人掏腰包的钱。”

  开庭前,法官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因原告认为3000元不是被告个人支付,且被告提出的赔偿金额与原告诉讼请求差距太大,最终法庭调解不成。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记者 王纳)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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