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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30年约有4000贪官外逃 人均卷走1亿人民币

2014年09月29日 09:52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如何治理官场逆淘汰?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室主任 刘霞

  对违反规定用人等失职渎职行为,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加大公开监督力度,对违规用人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 胡仙芝

  政府用人选拔制度作为现代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现代公平和现代效率的双重属性和诉求,要直面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公平与效率难题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朱春奎

  政治生态重构亟需国家廉政体系,中国特色国家廉政体系建设的核心在于通过有效的透明革命与监督革命,解决在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吴波

  全部工作必须高度集中于如何防止社会的公仆蜕化为社会的主人。这需要长期艰辛的努力,但当下迫切呼唤一步步实际的行动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史云贵

  要想尽量减少官场逆淘汰,就必须通过宗旨教育、制度建设,尤其是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官员“正淘汰”机制,让潜规则不灵,让显规则盛行

  【摘要】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体现了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操作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可称为史上最严标准、最多关口的选人用人规定。

  【关键词】领导干部 选拔 任用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此为重要遵循,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此规定体现了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操作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可称为史上最严标准、最多关口的选人用人规定。《干部任用条例》在我国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干部任用条例》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构筑起了科学有效的干部选人用人新制度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党内外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了具体部署。总的原则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支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着眼于构建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干部任用条例》从选拔任用原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等多个环节,对选人用人进行了完整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相对于之前的有关规定,在制度设计的完整性、针对性、操作性、有效性上有了较大突破,必将有力促进我国党政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干部任用条例》在制度建设上推出不少亮点,回应了人民群众长期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基本资格作出了硬性规定

  条例第七条首先对领导干部作出了六项基本素质条件规定,对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岗位能力、党性作风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第八条则从在岗任职年限、学历、培训、身体、党龄等七个方面作出了硬性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这些规定明确而硬性,都是可衡量、可比较、可操作的。这表明,凡是没有达到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将不予进入提任名单。

  对“破格”提拔干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对“破格”提拔干部作出了综合性规定。第九条还从任职年限上作出了明确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一段时间以来,不时有突击提拔、后门提拔、火箭提拔等等出格提拔干部的新闻见诸媒体,引起社会舆论阵阵哗然。因为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资格标准,使人事腐败有机可乘、有空可钻。为堵住这一腐败漏洞,条例明确规定了破格提拔的限制条件,这将有力防止“破格”提拔变成“出格”提拔。

  对选拔任用“裸官”说“不”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六种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而其中最为人称道的是对“裸官”选拔任用说“不”。“裸官”问题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是因为这些人“赤条条来去无牵挂”。在国内当官期间贪赃枉法、为所欲为,风头不对,马上溜之大吉,跑到国外,致使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安全损失。而且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贪官逍遥法外,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后果。虽然不是所有“裸官”都腐败,但“裸官”的确是腐败案件中的高危人群,他们在一般经济案件中占40%,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案件比例高达80%。据北京市检察院披露,近30年约有4000贪官人均席卷约1亿元赃款外逃。而中国目前有多少“裸官”,还没有正式的官方统计数据。但有学者研究认为,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现在有118万官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定居。为加大预防犯罪,对“裸官”禁止选用任用是必要的。因为“裸官”是贪官的高危人群,贪欲因无后顾之忧而更无所畏惧。有学者认为,从理论上讲“裸官”存在三大问题:首先,一般官员收入有限、能长期供养家人在国外学习生活,其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值得怀疑;其次,官员将大量资产转移国外,一定程度上有着资金外逃的问题;最后,由于“裸官”的家人或财产在国外、很容易受到国外的监控,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当然,不可否认,在当代社会,人人都有迁移的自由和权利。但官员不同于普通人,他们居有公共职位、掌握公共权力,对他们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理应受到更加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对其职业伦理和政治责任的基本要求。“裸官”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到社会大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对官员忠诚国家、忠诚人民的整体判断。因此,一旦成为“裸官”,便在担任公职上存在瑕疵、存在风险,为防患于未然,理应作出限制。可喜的是,对“裸官”清理已经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许多“裸官”已经被免除任职。在一些国家,“裸官”也是无法被公众所接受、允许的。例如2012年俄罗斯通过了一项禁止公务员、国家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海外资产的法律。根据此项法律草案,俄罗斯各级公务员、国会议员、现役军人以及内务部、联邦司法系统、联邦毒品控制部门、调查委员会、检察官办公室和海关的雇员都将受新法约束,这些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不得在海外拥有不动产、银行帐户和证券,除非证明海外账户的资金是用于公务活动、医疗或学术研究目的,方可按例外论处。根据全俄民意研究中心进行的民调,63%的俄罗斯人认为这样的法案可以帮助打击贪污腐败、减少资本外逃。

  对官员“复出”作出明确规范

  《干部任用条例》就官员“复出”作出了明确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近年来,官员“复出”的问题同样引起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人们不时可以看到,被问责的官员要么异地做官、要么沉寂几个月不降反被提拔,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修订后的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堵住了这一选任漏洞,从而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巡视机构和相关部门有了“发言权”

  《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这表明,在对干部进行考察时,不仅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组织有话语权,审计部门、巡视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等也有了“发言权”。这避免了由本单位单一方面“说了算”的局面,拓宽了考察新渠道,其中巡视机构在近年来反腐查处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威力是人人可见的。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央组织部已经下发了《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不仅要求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也要求后备干部也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重点进行抽查。相信这一系列举措将有力把住干部选拔任用的关口,并强化对干部的监督管理。

  强有力的制度要由纸面变为现实,同样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力

  如何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真正运行和落实到位,还需要构建起一道有力的监督围栏。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确保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明确指出,要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说情打招呼等问题,一律从严查处。还要求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用人等失职渎职行为,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加大公开监督力度,对违规用人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这些措施鼓舞人心,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的《干部任用条例》出台将开启我国干部队伍建设的新一页: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素质能力将发挥积极作用;对确保执政党执政为民,实干兴邦必将产生深远的重要意义。(人民论坛)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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