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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 控制政府运行成本

2014年11月27日 21: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11月27日电 (杨颜慈)27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徐宁宣布《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的出台是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出台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全国为数不多的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宁表示,截至2013年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9630亿元,然而过去的制度法律效力低,约束力弱,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要求,实施新的管理办法很有必要。

  《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产权管理、信息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谁来管”

  徐宁指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谁来管”的问题,对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进行定位,明确了监督管理关系以及相关管理职责。

  针对分工不明、职能交叉的问题,《办法》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职责。《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等职责;各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指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多寡与职能不匹配、闲置浪费以及既存资产配置调整机构不健全导致政府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是此次立法考虑的重点内容。

  为此,《办法》首先确定了国有资产配置的基本原则,报审程序,管理制度以及产权登记制度。

  此外,《办法》强化了资产使用,提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加强管理,从严控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遵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或者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办法》同时规定国有资产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出借。

  在资产处置方面,《办法》着重解决的是资产处置中长期存在的范围不清、公开性不足和涉密资产处置不规范等问题。明确了7种可以处置的资产情形,建立资产处置公开制度并规范了涉密资产的处置。

  探索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

  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公物仓制度。

  徐宁介绍,公物仓制度的建立,通用资产实物和专用资产虚拟网络交易平台的搭建,使得可以共用的公共资产得以循环使用,让资源在不同单位和大型活动中流动。“公物仓通过增加现实资产的有效使用,避免不同部门多配置,也避免了配置不用等现象。”

  江苏省财政厅资产处处长林玲补充指出,实物公物仓是指电脑、办公桌椅等共有设备,在报废之前可以在不同的单位和活动中临时调剂,无需每次都重新购买。另外虚拟公物仓也正在构想中,“比如卫生部门的大型设备,有些一年只有一两次,我们构想通过网络上虚拟调剂,实现共享共用,减少每个单位都购买造成的浪费。”

  林玲表示,公物仓将遵循“受托管理,接受监督;短期储备,调剂余缺;循环使用,厉行节约;规范处置,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公共资源的节约共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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