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受贿441万获刑12年

2015年08月07日 19: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8月7日电 (记者 崔佳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无锡市中级人民院对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无锡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维和原任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并曾先后担任原徐州市铜山县县长、徐州市贾汪区委书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

  2006年5月至2014年1月间,丁维和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4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1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明丁维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丁维和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维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丁维和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中差额部分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丁维和有自首、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完)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