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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两起职务犯罪罪犯不予假释案

2015年08月19日 16: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长沙8月19日电(记者 傅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日对外公布两起职务犯罪罪犯不予假释案,两名罪犯或因具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财产刑,或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均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假释。

  罪犯蔡琪阳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29日,执行机关长沙监狱以蔡琪阳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对其假释。

  长沙中院经审理查明,蔡琪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并主动执行财产刑人民币三万元。但该院认为,蔡琪阳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据其在监狱的消费情况,系有能力执行财产刑而不主动全部执行。蔡琪阳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假释应从严掌握,遂作出上述裁定。

  另一罪犯徐大卫因犯受贿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邵阳中院于2012年12月2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0月21日,执行机关邵阳监狱以徐大卫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对其假释。

  邵阳中院认为,作为职务犯罪罪犯的徐大卫虽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但邵阳监狱未委托徐大卫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不明,且未落实假释后的监管措施。据此裁定对其不予假释。

  减刑、假释作为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广受社会关注。针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有钱人”、“有权人”减刑早、频次高、幅度大和假释比例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从规范、公开的角度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湖南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新闻发言人李宇先介绍,自去年6月《规定》实施以来,湖南采取了多项措施从严规范减刑、假释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截至今年6月30日,湖南两级法院共办理的28478件减刑案件中,裁定不予减刑的1041件,不予减刑率达3.7%;1308件假释案件中,裁定不予假释的91件,不予假释率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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