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基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中新网宁德7月15日电 (郑晓燕 叶茂)福建古田县法院15日披露,该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周某花了200元向一个外地人买来一只猕猴,这只猕猴的一只腿被兽夹夹断了,他打算买了养着玩。
同日,黄某在凤埔乡镇路口,看见有人在卖宰杀的“野羊”,便以5000元买下,接着联系周某,将“野羊”运到周某的出租房内,商量着拔完羊毛,卖一些肉给周某。
次日,周某邀上同村黄某某一起处理羊毛,黄某与周某商定以每斤40元的价格出售一部分“野羊”肉给周某。当天下午,三人在出租屋内忙活时,被古田森林公安当场抓获。黄某购买的其实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
除了猕猴与鬣羚外,公安干警在周某租房处还查获豪猪1只、眼镜蛇2条、黄麂35只、野猪15只,其中黄麂、野猪已被宰杀。
原来,周某在2013年至2015年12月间,借经营水产品生意向陈某租了一间店面,放置了四个冰柜,假意用来存放海鲜,其实是用来冷藏收购的野生动物,再转卖给个人或者酒店,赚取差价。经鉴定,猕猴、鬣羚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猕猴一只、鬣羚的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黄某非法收购鬣羚的肢解体并向周某出售部分肉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二人收购、出售鬣羚肉的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交易并未达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