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法律专家质疑“投毒案”报道 称媒体应恪守道德底线

2013年04月18日 19: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4月18日电(记者 邹瑞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投毒”的案情披露之后,媒体的介入可谓势不可挡。此间法律专家18日对记者表示,一些媒体擅自公布尚未定罪的嫌疑人姓名、身份,大量报道投毒案有毒物质为何、来源如何及投毒过程细节,丧失了作为媒体最基本的准则。

  上海知名律师吴冬对记者表示,法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嫌疑人理论上是无罪的。不管报道者内心判断多么坚定,先入为主的立场理当抛弃。此次警方并没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和案情细节,但部分媒体不仅大肆公开嫌疑人的姓名、身份,对于投毒案的有毒物质、毒物来源肆意揣测,极为不妥当。有法律专家甚至表示,媒体记者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据了解,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事件发生后,媒体同样对案件细节大肆报道,以致此后高校发生多起铊中毒事件。包括1997年北京大学化学系王某用铊盐向同学投毒;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常某用铊盐向3同学投毒。有人担心,此次事件之后,类似的投毒案将不断出现。

  记者从专业人士处了解到,“传授犯罪方法罪”主要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察方法等,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等传授他人。该罪名的设立目的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入罪主要考虑主观故意。法律界人士表示,新闻媒体在报道犯罪事件时需要讲一个度,还要从媒体的职业道德考虑。除了犯罪方法,犯罪动机,嫌疑人背景,被害人遭遇都可以有新闻点,许多犯罪方法还是适当隐去细节比较稳妥。(完)

>教育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