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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赤身乞讨令谁蒙羞?

2013年07月05日 16:0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微博上一条小女孩赤身躺在南京马路边的照片,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曾有两位市民就此事报过警。可是,警察来了却表示“无能为力”。

  女孩的父亲周某是一名“职业”乞丐,据他自己说,不愿种地,只想享福不愿受累,才带着女儿乞讨过活。这不免令人想起多年前就争论过的话题:乞讨权是否属于人权?人是否应当享有乞讨的权利和自由?

  可以明确的是,自2003年8月1日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下称救助办法)正式施行,同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这表明乞讨人员有权拒绝救助,再不会因乞讨行为而遭受收容遣送。因此,某种意义上说,我国默认了乞讨权的存在。周某好逸恶劳安于乞讨生活,我们无法苛责太多,起码在法律意义上不能。

  但是,对于周某的六岁女儿晓晓(化名)来说,无论是否赤身乞讨,都于法不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晓晓已经六岁了,当街赤身乞讨,还染上吸烟的不良习惯,更不能和同龄人一起到学校读书。她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严重侵犯,周某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再者,六岁女童当街赤身露体,已经挑战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周某利用女儿的赤身当“卖点”来增加乞讨收入,已经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女孩赤身乞讨,令自身蒙羞,令其父亲周某蒙羞,但更应觉得羞耻的该是公安机关和救助站。救助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警察对赤身女孩乞讨表示“无能为力”,这是典型的不作为。“不好管”不意味着不能管、不该管,公安机关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创新社会管理,不能是一句空话。

  深思一步,此事何尝不是法治之羞?修改后刑诉法促进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发展完善,基于国家监护权的社会观护制度对于教育、感化、挽救迷途未成年人起到显著积极作用。那么,为何国家不能针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出台立法,从国家监护权的层面确立“国家监护人”?对于如周某这样不称职的父亲,又如饿死幼童的吸毒母亲,褫夺其监护权,无论从道义或法理上都合理可行。域外法治,早有国家监护人的立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承载民族的希望。我们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应妥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常识,更应成为行政机关及立法者的躬行实践。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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