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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禁收与入学挂钩费用

2014年05月31日 09:2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学校建设和安全保障、经费保障……近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对上述问题进一步作出规定。实施办法全面贯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紧密结合四川实际,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优先发展、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阶段义务教育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较大。实施办法总则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力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为了规范学校以捐资助学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治理学校乱收费问题,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并在法律责任中相应增加一项处罚规定,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这意味着,四川将出重拳严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收“赞助费、择校费”现象。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镇化背景下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引起广泛关注。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并授权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四川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入学申请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儿童入学年龄问题,是家长和校方争论的焦点。针对这一难题,实施办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在入学年龄上,实施办法取消了草案一审稿中“凡当年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实施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杨傲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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