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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性侵未满14岁幼女致怀孕 被重判七年十个月

2014年06月16日 11:0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廖某某上诉,维持龙岗法院原判。此前,廖某某因犯强奸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龙岗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被告人廖某某原为横岗大康小学体育教师,而受害人小玉(化名)是该校五年级学生。2012年12月7日,大康小学组织学生去旅游。未参加旅游的学生被集中在一教室看电影,小玉即在其中。期间,廖某某来到电影室叫小玉到学生体质测试室,对其实施了猥亵继而强奸。小玉事后因为害怕未将此事告诉他人,但不久却发现怀孕了。2013年6月初,已怀孕26周的小玉将情况告诉了廖某某。廖某某便为小玉伪造了一张化名邱娇的身份证,并谎称自己是邱娇的叔叔邱伍权,于6月12日带小玉到东莞凤岗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做了人工引产手术。6月13日,小玉母亲报警。6月15日,廖某某被抓获。经医学鉴定,廖某某血样与小玉术后遗留物的Y-STR分型一致,属于同一父系。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同时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深圳市中院二审后认为,案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维持原判。(记者 高建荣 通讯员 张建国)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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