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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保的阵痛与阵风

2014年09月04日 15:5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增多,使得校园安保措施也在升级不断。安保设施日益增多,安保人员也在投入使用,然而,悲剧事件却仍然屡治不愈,警报常响。

  开学首日,湖北十堰东方小学发生的持刀伤人事件震惊全国:9月1日上午,一名学生家长持一把水果刀来到东方小学五楼行凶,刺伤一名老师和八名学生后跳楼身亡。三名学生在送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受伤老师最终伤重不治身亡。校园血案的发生,再次敲响校园安全的警钟。

  每当校园惨剧发生,社会无不广泛关注,政府部门不论是从省厅还是到乡镇,都会开展各种事后排查工作,并纷纷制定相应的制度文件。不可否认,这在一段时间内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风声过了,管理监督便开始松懈,安保人员和安保器械也都纷纷“休息”,于是,制度文件就成了一纸空文。这说明,目前校园的安全保障工作还处于集中治理阶段,只依靠“运动式”的突击战来解决一时之需,尚未形成常态化治理与长效性保障。为此,必须从立法的角度建立校园安全长效保障机制,国家立法机关要有顶层设计,地方立法机关要认真落实,形成“上有法律,中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下有实施细则”的全方位立法保障网,切实依靠立法手段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长效保障。

  在经历了多起校园暴力事件以后,政府部门都开始重视校园安保问题,经费、人员也都给了一定补给。然而,目前校园安保供给还是问题很大。首先是经费不足。虽然,中央财政曾下拨专项资金对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园安保设备设施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是常态化的校园安保资金保障却未形成机制,安保经费面临“断炊”困境。其次是人员配置较差。目前,很多学校的安保人员多属于“看门式”的“老人”和“闲人”,年龄偏大,质量不高,不仅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器械不会,就连基本的安保训练和培训都没有,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自然就成了“摆设”。为此,必须以立法方式明确把校园安保供给纳入地方财政的专项预算,并专项资金专门使用,切实保障校园安保资金不断流。同时,将校园安保力量进行专业化管理,建议将“校警”纳入公安机关的统管体系,从招聘、培训,到分配、安置,统一按照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要求来进行,在保证安保人员质量的同时,更要突出其校园安保的特殊功能,使校园安全卫士不再是“摆设”。

  对于校园安全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学校都有管理义务,然而,一旦进入责任分配问题上,三家就开始“踢皮球”。经费保障责任要“踢”,人员配置要“踢”,学生出了事故也会“踢”,如此“踢来踢去”最终受害的还是学生们。诚然,校园安全保障属于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作为学生教育机构,其保护义务固然最重要,但这责任不可能是无限责任。加之,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并非专业人士,不可能以一己之力独揽大局,所以,必须以立法方式进一步明确学校与其他责任主体在校园安全保障上的责任范围,使各责任主体责任明晰,既要到位更要到人;同时,采取多种监督与惩处机制确保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到底,使责任者不缺位,使责任岗位不缺人。(陈志明 王新亮)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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