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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应具体可操作

2014年12月25日 15:2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容忍监护人以亲情的名义随意侵害子女权益,更不能容忍法律对于这种恶劣行径的无所作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等七种情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原本有着呵护、照顾未成年人责任的监护人,也可能成为直接的施暴者。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多有发生。去年6月,南京两名女童因有吸毒史的母亲出走而饿死家中;今年9月,汕头一父亲将虐子的照片贴到网上。这些案例,在激起公众愤怒情绪的同时,也拷问着法律的容忍底线。

  尽管此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然而,因规定过于粗放,不具体,相应地,也就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立足于劝止、调解,并没有真正从司法层面有所设计。比如,没有规定明确的诉讼主体,也没有细分具体的撤销监护情形。这样,看上去相当严厉的保护规定,在现实中往往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传统观念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乃是家庭里的“杯水风波”,解决之道应立足于化解而非法办,一旦剥夺了监护人的监护权之后,又该如何安置未成年人?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是政府责任的延伸、完善,这些问题已不再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障碍。也即,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应该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容忍监护人以亲情的名义随意侵害子女权益,更不能容忍法律对于这种恶劣行径的无所作为。

  每一个孩子都不仅仅是父母的孩子,同时也是国家的孩子。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固然需要家庭内部的关爱,却也离不开国家、社会、学校等外部的呵护,而外部力量的呈现,很大程度上应该建立在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法律制度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四部委此番发布的《意见》,无疑有着可珍视的价值,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的普遍关怀。■ 胡印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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