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关注上学年龄有违义务教育初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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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关注上学年龄有违义务教育初衷
2009年09月23日 10:43 来源:荆楚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入读一年级仅三周后,萝岗区九龙镇的6岁男孩小明却被赶出了校门。原来,他生于2003年9月4日,距入学的法定年龄小了4天。在金坑小学的同一个班里,有近10名学生与小明有相同遭遇。上周三晚,小明家人接到金坑小学教导主任的电话。对方表示,由于区教育局当天到学校来抽查,发现部分学生未到入学年龄。因此学校通知下星期不准来上课。据悉,法定本年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在2003年的8月31日以前出生,小明生于2003年9月4日,晚了4天。近十名遭劝退的孩子,出生日与法定入学年龄相距3天至数月不等。(广州日报9月22日报道)

  读了三周书却被生生赶出学校,我想小明是很难明白为什么学校要赶他离开的?其实我们这些大人们也觉得教育部门执行法律好象有些太过强硬。义务教育法的条款中真的就很关注入学年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法律规定的确是要求达到实足年龄的。但同时对于未到入学年龄、提前上学的部分非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里并没有特别提及必须劝退。其实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部分地区在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时候钻起了牛角尖,在一些不应该太过关注的细节上大做文章,而在一些该做文章、必须做细节工作的工作时却选择了回避。其实应该是可以灵活掌握的孩子年龄问题却被较起真来,而在享受公平教育资源等重要事情上却在打马虎眼,该被保护的义务教育的孩子却因为成绩不佳、被太过关注升学率的老师摒弃,或者转校、或者专门成立特殊班特殊对待,其实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然而却看不到教育部门过来干涉并严肃执法的。同样的违法义务教育法的事情,在关系到学校升学率的大事上时,法律可以踩着红线走,相关执法监督机构视而不见。在一些入学年龄等细节问题上却大做文章,严肃执法,这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是对义务教育法的典型性误读。

  一些地区发生的少年罪犯案件中,很多的是应该享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少年,追踪他们辍学的原因时竟然发现他们很多是因为成绩不佳被学校劝离辍学的,这明显是违法义务教育法的,可是你看看有多少孩子又是被教育部门劝回学校的,他们谁又在关注升学率的时候去关注了一下这些问题孩子的明天、去关注一下社会治安问题,倒是一些警察部门的爱心人士时常在媒体上提起了对这些问题孩子应加强社会关注。

  太过关注孩子的入学年龄不是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本来意图。孩子早几天读书不应该成为教育部门如此较真的事情。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灵活性之间我们应该选择以实现制定法律的初衷为出发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孩子在非义务阶段的年龄就已经有了满足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我们不去提倡孩子过早读书,也没必要去刻意提倡不到六岁一律不许上学。

  如此的一刀切执法将会使小明面临回炉幼儿园教育的尴尬,依依不舍中回望小学的校园,小明父母心中不知有多少无奈。修改义务教育法需要时间,但灵活执行义务教育法不会太难。小明想回学校,谁又能来帮他?

  作者:占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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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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