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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2011年09月26日 16:07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学校、医疗卫生站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25日,记者从南宁市城建部门获悉,《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近年来,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在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欠缺和滞后已经影响到购房业主利益。为强化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基本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经过市法制办、市城乡建委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针对居住区开发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设施不明确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明确该居住区开发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内容,同时将该配套建设内容作为居住区开发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依据之一。

  详解

  1 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同步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 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在整个项目开工量达到50%以前动工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量达到80%以前竣工验收;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优先完成。

  解释:针对部分开发商将应当建设的配套设施放到居住区开发项目建设后期进行建设,造成居民入住后长时间内无法使用配套设施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做出明确规定,对教育等重要配套设施的开、竣工计划安排作了具体量化要求。

  居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建设的项目,若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未配置在当期的,应当按当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提供相应比例的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但物业管理用房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

  2 交付承诺书加进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之前,根据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向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建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动态监管制度。

  解释:开发商承诺书将包含在买卖合同附件中。《征求建议稿》规定承诺书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期数及期限等内容。承诺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承诺的内容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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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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