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口香糖可能被收回保障房”的三种不对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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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口香糖可能被收回保障房”的三种不对称
2010年01月08日 10:22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近日起公开征求居民意见,依据该办法,保障性住房住户若有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等行为,将被扣3分,两年内若累计被扣达到20分,将被收回保障房。(见1月6日《广州日报》)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是不良行为,实施一定的罚则是必要的。但像广州市这种以“收回保障房”为手段和代价的罚则,是否具有合理性,恐怕要打个问号。因为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扣分管理办法存在着与社会公共秩序的不对称。

  首先是处罚手段效果与违法行为性质之间的不对称,即有违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比例原则”。正如我国《行政处罚法》所明确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吐口香糖等行为虽然属于一种过错,但显然不是性质严重的过失,那么,让犯有过错者为此付出失去保障性住房这样巨大的代价,处罚无疑是太过严苛了,与其行为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不成比例。比如,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对驾驶员实行“累计扣分制”,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在一个周期内扣满分值的驾驶员,处罚不过是“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而绝无“没收车辆”这样的罚则。

  再者是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对象之间受罚程度的不对称。依照2007年实行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同样的乱吐口香糖等行为在保障房住户和其他人之间,受罚的状况是有天壤之别的。难道仅仅是因为经济条件差,就应接受格外严厉的处罚吗?

  最后是在政府部门与保障房住户之间,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称和错位。显然,在上述办法中存在这样一种逻辑:因为政府向保障房住户提供了保障房,就可以凭此新增一种处罚权力,以收回保障房为手段,强派给住户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进而按自己的意愿规制他们的生活。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语境下,这一逻辑无疑是错位的,因为向弱势人群提供保障房,并不是政府的一种权力,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弱势群体从政府手中得到保障房,也不是接受一种施舍和恩赐,而是其原本就应享有的公共福利。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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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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