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骗购保障房入罪是现实需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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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骗购保障房入罪是现实需要
2010年02月08日 15:00 来源:西部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2009年度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2月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在国内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各地都时有发生,武汉经济适用房摇号出现6连号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这说明,原本用来救济穷人的保障房并没有完全用于保障穷人,却很“经济”地便宜了富人,经适房的分配已成为腐化重灾区。

  骗取保障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一是当下房价高昂,骗购经济适用房成功将获得巨大物质利益,这是人们骗购保障房的心理动机;二是法律对这类行为没有严厉的制裁措施,对于一般的骗购行为,发现的后果往往是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处理,最严厉的制裁就是“一退了之”。可以说,骗取巨大利益的风险基本为零,这是骗购行为存在的制度漏洞根源。

  国内之所以对骗购行为处理得宽松,除了执法不严的原因外,根本原因还是对骗购行为缺乏严厉的制裁措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可见,现行法律并没有将骗购行为当作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只是当成违纪行为处理。

  要让经济适用房等保障住房发挥最大的功能,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提高骗购行为的违法成本就成为必要的制度选择,将骗购经适房等行为入罪,加大制裁力度,已经成为现实的需要。法律制度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需要。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这类骗购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在法国,发现骗购可告政府渎职;在新加坡,对于弄虚作假者,当事人将面临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中国香港对此进行处罚的罪名叫“诈骗公共福利”。2007年香港高等法院判处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俭及其妻子11个月徒刑,两人于2003年至2004年间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该公屋类似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国外及香港的做法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因此,《住房保障法》应当对骗购行为规定严格的刑事责任,并对监管者责任进行严格规定,只有这样,保障房才能物尽其用,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瞿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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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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