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倒楼案两名主要责任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上海倒楼案两名主要责任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10年04月21日 15:35 来源:新民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4月21日,上海一中院对倒楼案的两名主要责任人原上海梅陇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阙敬德和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志琴,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阙敬德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张志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法院同时判令,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一、关于贪污事实

  1995年12月,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受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委派,分别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及董事、副经理。2000年10月,梅都公司经梅陇镇企业改制办公室同意进行企业改制,并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2000年10月,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梅都公司净资产为2千余万元。2001年2月,经闵行区人民政府同意,梅都公司以净资产1千余万元的价格置换给阙敬德、张志琴等24名自然人。

  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间,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隐匿、欺骗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万余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

  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人张志琴占股超过64%,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阙敬德占股15%,并担任董事。阙敬德、张志琴实际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余万元。

   二、关于挪用资金事实

  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志琴利用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销售款4.4亿元,通过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公司帐户,在金融机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2009年4月,被告人张志琴从账户划付2,500万元归还梅都公司。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鉴定,张志琴挪用梅都公司资金4.4亿元,并获取收益和银行利息减手续费净收入200余万元。案发后,“莲花河畔景苑”监管小组追回梅都公司资金4.15亿元,并收回大部分收益。

   三、关于重大责任事故事实

  2006年8月,梅都公司将商品住宅项目“莲花河畔景苑”交上海众欣公司承建,并委托光启公司为“莲花河畔景苑”工程监理单位。同年10月,梅都公司取得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被告人张志琴时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开发工作。

  2008年11月,被告人张志琴将属于众欣公司总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违规分包给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张耀雄(已另案处理),并指令“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秦永林(已另案处理)安排张耀雄组织施工、违规开挖堆土。张耀雄向没有土方开挖资质的公司借用机械、人员,将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工地7号楼北侧等多处。2009年6月,张志琴与秦永林明知地下车库尚处于基坑围护期内,也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为赶工程进度而指令张耀雄对0号地下车库进行开挖,并将开挖出的土方继续向7号楼北侧等处堆放。在上述过程中,张耀杰(已另案处理)对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未予反对、制止,听任没有资质的张耀雄在众欣公司承包、管理范围内施工;夏建刚(已另案处理)明知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土方开挖堆放系违规操作而不加制止,且配合秦永林指使他人制作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陆卫英(已另案处理)挂名担任“莲花河畔景苑”二标段项目经理,致使0号地下车库的土方开挖和堆放脱离有效的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乔磊(已另案处理)对土方施工人员资质怠于审查,虽对违规挖土、堆土曾提出过安全异议,但未依监理职责进行有效制止。

  2009年6月27日5时许,由于“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整体倾倒,造成作业人员一人逃生不及,躯体受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阙敬德在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先后任副所长、所长,被告人张志琴在征地服务所任工作人员,两人在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实际协助政府从事土地行政管理的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阙敬德、张志琴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两人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同时,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均在梅都公司从事管理职责,梅都公司的集体资产属于公共财物,两人的行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认定为贪污。

  由于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相当,张志琴积极为阙敬德出谋划策,目的为了减少梅都公司资产评估值。因此,对两人不区分主从犯。考虑到张志琴在改制后的梅都公司占有股份多于阙敬德,实际分红获利大于阙敬德,在判处财产刑时予以区别体现。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梅都公司巨额公共财产达3,370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此外,被告人张志琴利用负责公司经营的职务便利挪用梅都公司资金4.4亿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张志琴具有自首情节,挪用的资金全部追回,获取的收益亦大部分追缴,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张志琴还在莲花河畔景苑工程项目中,作为工程建设方的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最终导致该工程项目楼房整体倾倒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今天,上海一中院还对涉及莲花倒楼案的其他六名责任人:被告人秦永林、陆卫英、张耀雄、张耀杰、夏建刚、乔磊(犯罪情节见上述重大责任事故一节)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因秦永林、陆卫英、张耀雄三人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法院经审查认定:由于倒楼事故不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逃生不及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因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也是显见且重大的,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当事人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等情,结合各当事人在“莲花河畔景苑”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及其失责行为与倒楼事故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分别量刑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裁定。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