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购买农房惹纠纷 买"小产权房"仍是火中取栗——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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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购买农房惹纠纷 买"小产权房"仍是火中取栗
2009年12月24日 09:12 来源:新华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发生在北京的一起小产权房合同纠纷案,引发人们对在农村购买农民宅基地房风险的关注。

  北京宋庄农民马某将宅院以4万多元价格卖给画家李某,后见周边房地价格及租金飙升,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产。近日,这起小产权房合同纠纷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马某赔偿李某9万多元损失。李不服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增加了李可向马某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条款。李又将马某告上法庭,索赔48万……

  目前,我省也不乏李某这样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的城里人。然而,这样的私下交易与买卖关系,即使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更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但是,还是有人“火中取栗”。

  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吴震强告诉记者:截至目前,我省没有一个小产权房项目补办到“两证”的,没有一户农民宅基地房出让办到合法手续的,也同样没有一家集体土地建商品房办到土地证和产权证的。吴震强说,类似的宅基地房产、小产权房买卖,江苏没有北京、广东等地严重,但南京郊区栖霞、江心洲等地也有小产权房项目。按照相关法规,我国目前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市场上的“小产权房”,都没有经过用地审批,未经过土地市场,国土部门从来没有承认其合法性。

  就前述判决,记者采访了我省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按“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是有失公允的。法律上有一个名词叫做“必要的注意”,就是双方当事人不能将显而易见的责任推卸给对方,本案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双方的交易都是不合法的。

  国家三令五申,宅基地不允许买卖,购买者对自身过错应承担责任,不存在“信赖利益损失”。双方的行为共同侵犯的是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政策规范和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是明知故犯,应该共同承担这个后果。

  专家指出,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不健全,现实中不乏大量类似案例。纠纷大多是遇到房屋升值,卖方就反悔要收回房屋。尽管宋庄这一案例的判决让人感觉意外,但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即宅基地房产国家不允许买卖,农民不能卖房。而城里人也不要期望自己打官司也遇到同样的判决。  本报记者 丁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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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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